医院急救处置不当赔偿二十余万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6 09:22:14 159 人看过

2005年3月23日上午,王某在某市某区某镇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上午11时35分,通过“120”急救特服电话,某区人民医院于11时37分派出救护车,11时52分到达事故现场。初步诊断为:双侧股骨、胫腓骨骨折,头胸腹部挫伤待查。12时52分将王某送至解放军某医院。解放军某医院接诊时,王某已出现面色苍白、四肢冰冷、血压测不到、脉搏弱、呼吸急促等表现,初步诊断为:创伤性出血性休克、全身多发性骨折并怀疑颅脑损伤、腹内脏器破裂等。16时15分,王某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受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某医科大学临床病理中心2005年4月30日作出病理解剖学诊断:1、全身多发性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2、双侧血气胸(积血1500ml);3、肝脾被膜破裂;4、失血性休克。死亡原因为创伤性失血性休克。

王某之妻和子女遂向人民法院起诉某市急救中心和某区人民医院。

原告诉称:某市急救中心负有指挥调度急救的职责,某区人民医院负有具体执行急救的职责。二被告未按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急救原则对王某进行救治,而是穿越某市四个区,舍就近的十家以上的大医院不入,在60分钟后将伤者送入45千米以外的解放军某医院,延误了治疗,导致王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二被告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某市急救中心辩称:我中心没有参与对王某的指挥和调度,因此不应作为本案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被告某区人民医院辩称:我方对王某的急救和护送过程不存在过错,我方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救死扶伤是专业医疗机构的基本职责。挽救生命永远是医院尤其是院前医疗急救的第一天职。王某受伤后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理应得到及时治疗。被告某区人民医院对伤者伤情的判断存在偏差,仅将伤者伤情诊断为下肢断裂等,没有充分细致地诊查其有可能受到的其他危害生命的伤害;在选择治疗医院时,由于对伤情的判断上的失误,没有严格遵循院前急救工作“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基本原则,把抢救伤者的生命放在急救工作的第一位,舍弃了就近的十几家医疗条件较好甚至在本市最好的医院,用了1个多小时而求远将伤者送至离事故现场较远的医院救治,此举使伤者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造成其失血过多,致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的严重后果。因此,某区人民医院的行为与王某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其行为侵害了伤者的生命健康权,对伤者死亡结果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以承担70%为宜。

关于某市急救中心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急救中心的设置原则即属地化设置、区域化作业。某市急救中心以市内四区为作业区域,某区不属该中心管辖,二者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和业务上的连带关系,因此,原告要求某市急救中心承担民事责任的的意见,本院不能支持。

判决如下:某区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合计人民币258397.57元。驳回原告对某市急救中心的起诉。

律师点评

1、我国缺少规范院前急救的法律法规,这是院前急救类医疗纠纷所面临的共同问题。但院前急救应遵循“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是处理该类案件的基本依据。

2、本案被告某区人民医院的过错在于:其一是对伤情的判断存在失误(尽管是在紧急情况下,但也不能免除急救人员的谨慎注意义务);其二是舍近求远违背了“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法院的判决对此作了较充分的阐述)。

3、医疗机构在急救时如何把握“就近、安全、迅速、有效”原则,需要依靠专业知识作出判断和权衡。在伤者生命与健康二者之间,前者无疑是更重要的,律师非常赞同法院判决中“挽救生命永远是医院尤其是院前医疗急救的第一天职”的判词。被告某区人民医院恰恰是在这点上严重失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9日 17: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扶养相关文章
  • 手术做错位置赔偿医院4.6万元
    湖北武穴三医院聘请武汉某医院的祝医生为患者曹永忠实施腰椎间盘手术,孰料手术出错,作错椎间盘突出位置。武穴三医院在赔偿曹永忠4.6万元后,将祝医生告上了法庭。日前,武穴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祝医生应赔偿给武穴三医院经济损失4.6万元。曹永忠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疾病,经医院检查为L4/5椎间盘突出。2003年4月曹住进武穴三医院进行手术治疗。4月6日武穴三医院邀请武汉某医院的祝医生为患者曹永忠实施腰椎间盘手术,并支付祝医生2000元手术费。术后,曹永忠病情没有好转,反而恶化,于2004年3月23日在同济医院进行检查发现,应该是对L4/5椎间盘作手术而医生错将L3/4椎间盘作了手术。曹永忠遂找武穴三医院和祝医生协商解决事宜。但祝医生称与已无关。武穴三医院无奈于2004年4月11日对曹永忠L4/5腰椎间盘重新实施了手术。后曹永忠以手术错误导致其身体受到伤害为由,多次要求祝医生和武穴三医院赔偿,武穴市三医院与
    2023-04-26
    194人看过
  • 精神病人摔伤致残医院赔偿4万余元
    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调解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精神病患者段某如厕不慎摔倒致七级伤残,精神病医院因未尽到告知义务,须一次性支付赔偿4万余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2006年9月,段某因患精神病住进成都市内一精神病医院治疗,入院时医嘱载明一级护理,并允许其家属陪护。9月15日,段某转为二级护理,但医院未告知家属仍需陪护。同年12月3日,段某如厕时不慎摔伤,花费医疗费用5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其伤残程度为七级伤残。段某亲属因此起诉精神病医院要求赔偿。一审法院认为,段某住进精神病医院,但其监护权未发生转移,其在住院期间如厕摔伤,与其法定监护人监护不周有关,而医院也未督促其监护人陪伴或者为其聘请护理人员,因此双方均有过错。医院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判支付原告损失2万多元。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他们认为,精神病医院收治的对象具有特殊性,监护人无法在患者住院期间履行监护义务,因此,该监护责任已转
    2023-06-05
    257人看过
  • 某医院丢失患者病历赔偿十万元
    因为把死者的病历丢失,北京市丰台区某某医院被死者家属同时也是该院医生的杨某(化名)推上被告席。记者9月16日获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医院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赔偿杨某近10万元。其中赔偿的精神抚慰金达两万元。据悉,这类因丢失病历而被判高额赔偿的案件在全市法院尚属少见。杨某是被告医院的一名医生,他起诉称,他父亲因老年痴呆症到该院住院。在医院的治疗下,患者的病情却不断加重,老人去世后,医院没有建议进行尸检。当他要求复印封存病历时,医院却声称将患者的部分病历丢失。杨某认为,由于医院的错误导致他父亲死亡,给他带来了沉重的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失,故要求医院赔偿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17万余元。某某医院辩称,该院在诊疗过程中,未违反诊疗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患者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杨某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
    2023-04-26
    116人看过
  • 医疗事故致婴儿死亡医院被判赔偿8万余元
    吴女士在安徽省宣城市某医院分娩一男婴,由于医疗事故,男婴在分娩几小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吴某夫妇将宣城市某医院推上被告席。日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依法判决由宣城市某医院赔偿原告医疗、生活补助、护理、残疾生活补助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2005.76元。2007年11月3日,宣城市宣州区五星乡永义村吴某开始在被告处进行孕体检查,结果均正常。2008年4月2日,吴某入住被告处待产。医院观产程及胎心后,给予吴某低浓度催产素静滴。4月4日,吴某分娩一男性活婴,1分钟APGAR评分为4,出生时羊水III度浑浊。在给予吸氧,吸痰,人工呼吸,气管插管及纳洛酮肌注后,新生婴儿抢救无效死亡。宣城市医学会鉴定认为,被告宣城市某医院在吴某孕期检查过程中存在胎儿检查记录不完整,在孕妇分娩过程中存在观察不仔细,产程处理不及时。医院过失与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鉴定结论为:该病例构成三级乙等
    2023-06-05
    252人看过
  • 女子产后大出血死亡医院赔偿32万余元
    邹先生的妻子黄女士在丰台一家医院生孩子时因产后大出血不幸去世,悲伤的邹先生认为医院要负责,一气之下便将自己刚降生的女儿丢弃在医院3个多月之久。后该医院将他起诉到丰台法院。在法官的协调下,邹先生将女儿接回了家。当时不少媒体报道了此事。邹先生虽然把女儿接回了家,但他仍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引起妻子产后大出血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便与两个孩子和岳父母一起将医院起诉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今天上午,此案有了一审结果,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认定医院存在一定过失,判决其赔偿黄女士的家人各项损失共计323867.53元。2007年1月8日,黄女士入住医院待产,医生检查后估计胎儿体重可能在8斤左右。黄女士虽然是第二胎,但医院考虑其身高仅1.51米,前次分娩已9年,自然分娩有一定难度,故决定给黄女士施行剖腹产手术。当日下午14:50,黄女士剖腹产产下一女婴,体重7.9斤。手术后的晚上六点多,
    2023-06-05
    167人看过
  •  二十余万元盗窃案判刑情况
    盗窃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犯罪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上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这种行为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罚。盗窃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犯罪行为,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需承担罚金。这是因为这种行为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况。一般行为人构成盗窃罪的,相应的量刑按照规定应当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二十万属于哪种量刑?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2023-11-11
    328人看过
  • 对急危患者医师能否拒绝急救处置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否则,医师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四条明确指出,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同时,根据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院只有在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情况下,才必须要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因此,医院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认为患者家属不签字、医院不动手术是符合规定、医院无责的推诿是不合法的。《执业医师法》是上位法、是后法,法律效力远远大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2023-05-01
    412人看过
  • 雇主被索赔二十余万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花甲老翁王某某被自己驾驭的畜力车碾轧致死,其亲属向雇主李某某及某村委会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二十一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受理此起赔偿案件。死者王某某今年63岁,2009年4月29日50分许,在北京市怀柔区某村被自己驾驭的畜力车碾轧,并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的三个女儿将李某某及村委会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二十一万余元。三原告诉称,王某某受雇于李某某,在用畜力车运送垃圾的过程中出现事故,造成王某某死亡,且王某某是村委会指派的专人清理本村垃圾,故二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出车祸如何向肇事者索赔?出车祸的可以向肇事者索赔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
    2023-07-07
    377人看过
  • 十五岁盗窃二万余元怎么判刑
    一、十五岁盗窃二万余元怎么判刑对年龄不满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窃盗行为的,根据法规,此类行为并不被视为犯罪,因此并不会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在通常情况下,行为人若存在盗窃公共或私人财产的行为,且所涉金额达到一定数量级,或者多次进行该类行为,甚至包括了入户盗窃、带凶器作案以及扒窃等严重的违法行为,将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是管制,同时还可能会面临罚金或其他形式的财产罚。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并未明确规定“偷盗罪”这一术语,实际上,所谓的“偷盗罪”实质上就是我们常说的盗窃罪,而其行为的定罪量刑则具体取决于实际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程度。从司法实践来看,对于已经完成盗窃行为的涉案人员,通常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是管制,同时还可能会面临罚金或其他形式的财产罚。至于盗窃罪本身,它特指的是那些怀揣着非法占有的不良动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涉及的对象
    2024-03-29
    157人看过
  • 男子治肾病被误摘肾脏医院赔偿9万余元
    袁先生在实施肾囊肿手术中却被摘了肾,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他将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贞医院告上法庭。记者日前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袁先生获赔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3万余元。2009年11月12日,袁先生因心悸10余年,加重2年入住被告医院治疗。经相关检查后,医院认为袁先生不适合手术搭桥,后袁先生转入泌尿外科。当月24日,医院对袁先生行腹腔镜下肾囊肿去顶减压术,术中因出血难以控制,在术中行患肾切除术。2010年5月14日,袁先生出院。2010年1月,袁先生诉至一审法院称,医院医务人员严重违反医疗操作规程,敷衍了事,其过错行为给他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故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4.9万余元。医院答辩说,考虑袁先生患银屑病,造成双下肢静脉条件较差,不宜行外科手术治疗冠心病,遂将其转入泌尿外科治疗肾囊肿。手术中,医务人员发现患者
    2023-06-07
    184人看过
  • 患者死亡医院存在过错医院被判赔8.5万余元
    60多岁的杨老太太因突感胸闷被家人送到了丰台某医院急诊室,不想4个小时后杨老太太死亡。杨老太太的老伴和两个儿子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便将其告上了法院。今天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医院被判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5万余元。2005年10月26日早上5:10左右,杨老太太因突然感到胸憋被家人送在家附近的医院急诊室救治,据家属说,当时杨老太太神志清楚、精神佳、表情自然、言语清晰流利,能自主陈述病情并详细介绍了她患有尿毒症的病史和在医院透析的情况。急诊室医生当即诊断为心衰,为杨老太太注射了一支速尿,并让杨老太太做透析,但要等到该院透析室7点上班后才能做。家人陪着杨老太太等了1个多小时后,医院为她进行了血液透析、脱水、强心、吸氧等治疗。到了上午8:50的时候,杨老太太突然出现意识不清、呼吸急促、口吐白沫、口唇发紫的症状,医生立即对杨老太太进行了紧急抢救
    2023-04-26
    127人看过
  • 120出车延误了急救时间,医院该不该赔偿
    在我县一个叫天宝的乡镇公路上,一天晚上8:00左右,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系摩托车与停靠在路边的检修车相撞,摩托车主为21岁年轻女子,当场重伤。按就近医治的原则,路人随即到天宝卫生院请救护车和医生、护士赶到现场,当时约8:15左右,医生说伤者伤势严重,需送县人民医院治疗,但医生未对伤者做任何处理。有热心人于8:39分拔打了县人民医院的120急救电话,从县医院到该路段约须25-27分钟车程,但县医院的急救车于9:25左右才迟迟赶到(在等待的过程中,天宝的医生一直未对伤者做任何处理),伤者终于伤势过重,在离县医院还有2-3分钟时死亡。事后,据县医院解释,该院经批准的急救的120车辆仅有一辆,但为了工作需要,安排用于急救的车辆有两辆,该天有一辆急救车正在维修,未上班,另一辆刚出任务在返回的路上,已经尽快安排行政用车顶班,因行政用车的担架不在车上,从领担架到出车,按照该院所承诺的120出车时间来看,是
    2023-06-08
    333人看过
  • 300余万元创赔偿之最
    据悉,浙江宁波定海人许某在舟山永鸿海运有限公司及船东胡某、张某共同所属的永鸿7号运油船上担任轮机长。2006年10月5日当天,在装油过程中,许某进入油泵舱内检查,由于该船当时未做好去除静电工作,许某身上所附静电引爆了泵舱内积累的油气,一声巨响后,许某全身表面皮肤遭受了严重烧伤。送往医院治疗后,诊断为全身91%Ⅱ°-Ⅲ°的大面积烧伤。许某在院治疗期间,雇主胡某、张某都在积极支付医疗费等费用,有的甚至卖房筹款,先期共支付了约170万元。虽经多家医院多次手术治疗,但许某目前仍有80%以上的体表面积被烧伤瘢痕覆盖,多个四肢关节及双手十指功能完全丧失,经鉴定已构成两项二级残疾。由于双方对后续医疗费用及本次事故的赔偿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0年5月25日,许某遂向宁波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舟山永鸿海运有限公司及船东胡某、张某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22余万元。宁波海事法院舟山法庭接案后获悉各
    2023-06-06
    441人看过
  • 业主被杀保安见死不救物业被判赔偿6万余元
    小区业主在小区内被人用刀刺死,在场的保安被死者的家属指责既未制止,也未及时报警。记者上午获悉,北京市一中院二审判决物业公司应赔偿死者家属6万余元。判决后,物业公司表示将继续申诉,称保安服务当时已委托给北京振远护卫中心,公司不应为此事背上骂名并承担任何责任。据悉,去年6月3日深夜,海淀区玉海园小区业主张锐回到小区时,在小区里与他人发生冲突。后对方用刀将张锐刺伤,致其失血性休克而亡。事后,张锐的父母称,事发时值班保安张永强目击了全过程,但因为害怕悄悄离开了现场,既未上前阻止,也未报警或拨打急救电话。为此,张锐的父母以物业公司未尽职责为由,将北京市玉海辉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案件经媒体报道后,曾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审理后,一审法院基于保安的上述行为,认定物业公司在履行保安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在其能够防止侵害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物业公司赔偿6万余元。一审判决后,玉海辉物业提出上诉
    2023-06-07
    386人看过
换一批
#婚姻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扶养
    词条

    扶养通常概指各种社会关系中针对"弱者"所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一般涵盖四个方面: (1)以国家为主体,在特定情形下体现社会福利的公力扶养,包括各种灾害救济、贫困救济、民政抚恤等; (2)以一定的社会组织、机构、单位为主体并逐步走向社会化... 更多>

    #扶养
    相关咨询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怎么写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22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发现本辖区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未经批准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或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向同级公安机关通报情况。
    • 轻伤二级,医院花了7000元,赔偿20000元,高不高?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18
      致人轻伤二级,医院花了7000元,赔偿20000元,基本不高的。《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医院误诊一万元赔偿标准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5-09
      根据您所述情况,目前是医院方认为你贪占这一万元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应该由医院方承担举证责任,而您则应该对医院提出的证据提出异议或提出相反的证据,否则您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此外,您应该就此事书写详细的书面材料向有关部门反映。
    • 十余万元、十七万,如何量刑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25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 医院急救查出糖尿病可否向工厂寻求赔偿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08
      虽然你弟弟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但劳动事实已经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应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你弟弟的病是否因工作原因而发生的,如果是由于工作原因造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认定为,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如果你弟弟的病是自身引起的,并非工作原因或工作环境原因造成的,不属于工伤,自然不能向用人单位索赔偿。如要了解详细情况可以到问法网首页在线咨询,与律师一对一直接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