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并存的债务承担范本
债权人(以下称甲方):
债务人(以下称乙方):
承担人(以下称丙方):
鉴于甲方对乙方的债权已届清偿期,为更好的实现甲方的债权,甲乙丙三方本着诚信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对乙方享有的债权,已经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债务确认书所确认,本协议以下条款所指的甲方与乙方的原债权债务即指债务确认书所确认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条为使甲方对乙方的债权实现得到强化,丙方自愿加入甲方与乙方的原债权债务关系,成为新的债务人,甲方与乙方的原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续和维持,成立并存的债务承担。此时债权人甲方不变,债务人由原来的乙方变为乙方和丙方,乙方和丙方对甲方的债权负连带责任。
第三条成立并存的债务承担后,丙方可以主张乙方对甲方的抗辩,但丙方不得主张乙方对甲方享有的撤销权、解除权和抵销权等形成权。
第四条甲方对乙方的原债权已届清偿期,丙方成立并存的债务承担后,丙方对甲方的债务亦已届清偿期,甲方有权要求丙方随时履行。
第五条因成立并存的债务承担,甲方与乙方因原债权债务所生的违约责任,丙方亦承担连带责任。甲方与乙丙双方因签订或履行该并存债务承担协议所生的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由乙丙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并存债务承担(准物权行为)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甲方与乙方的原债权债务和本并存债务承担协议的不成立、可撤销、无效或解除不影响并存债务承担的效力,因并存债务承担而给丙方造成损失的,丙方享有对乙方的追偿权。
第七条本并存债务承担协议自三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因履行该协议产生的纠纷,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
乙方(盖章):
丙方(签字):
年月日
二、什么是并存债务
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的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来,并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严格地讲,这并非债务主体变更,而是增加债务人的人数。由于第三人的加入,债务人增加,成为多数债务人的债。总的原则,第三人加入后,与债务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对同一债务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也可以径直向第三人请求履行义务。并存的债务承担具有两种形式:第一种是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按份承担债务,即债务人将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债务;第二种是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即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而债务人并不退出,债务人与第三人就债务的全部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与免责的债务承担相比较,按份承担的债务并存,其实就被转移的债务部分与免责的债务承担是相同的。第三人的参与需要得到债权人的同意,而且债务人对于已转移的债务可以免责。对于连带的债务而言,则与免责的债务承担有较大的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只需要第三人意思表示,债务人只需通知债权人即可。无论是对债务人或是债权人,第三人即已经加入债的关系,债务人不能因第三人的加入而对债务免责。与债务担保相比较,并存的债务承担,特别是第三人承担连带债务而言,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主要是起一个担保作用。但是,这与保证又存在区别。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对于一般保证而言,保证人就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当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方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与第三人承担连带债务的情况是不同的。而对于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因此债权人可以径直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
三、债务的加入
判断认定是否免除债务人债务即是否构成债务加入成为审判实践的难点。笔者认为,在对是否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就应当推定为不免除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应定性为债务加入。因为民事权利的放弃必须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默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以及交易习惯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从保护债权人的价值取向出发,不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增加了债权人债权的保障,更能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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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并存债务承担的基本特征?江苏在线咨询 2023-11-11并存债务承担的特征包括其建立必须以原来存在债务为前提,第三人加入承担债务不用债权人同意。在这样的债务关系中,由于存在第三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债务清偿完毕,债务关系消灭。并存债券承担中债务发生了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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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的债务承担和债务转移的区别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14债务转移是指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成为合同中新的债务人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则脱离债的关系。 并存的债务承担,亦称债务的加入或共同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一起承担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二者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和债权人将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且该协议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务转移不生效。而并存的债务承担是第三人单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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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债务承担与并存债务承担有何区别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091、债务承担的性质不同。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结果并不导致原债务人免除其合同债务,而且第三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必相同,所以应该视为一项新产生的债务负担,并非债务的特定承受。2、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一个是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一个是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并列成为债务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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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生效条件有哪些,并存的债务承担有哪些生效条件河北在线咨询 2022-11-14并存的债务承担,也称为债务的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来,成为新的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那么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生效条件有哪些,并存的债务承担有哪些生效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