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案件,管辖权应归属于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若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则案件管辖权应归属于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在离婚诉讼中,若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则案件管辖权应归属于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夫 妻 离 开 住 所 地 后 , 离 婚 案 件 由 哪 个 法 院 管 辖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离开住所地后,离婚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夫妻离开住所地后,离婚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总结: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离开住所地后,离婚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夫妻离开住所地后,离婚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关于军事离婚诉讼的领土管辖权有哪些特别规定
311人看过
-
离婚诉讼的区域特殊管辖
243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制度包含有哪些
292人看过
-
专利侵权诉讼管辖特殊规定
223人看过
-
哪些情况下采用特殊地域管辖,行政诉讼中的特殊地域管辖?
163人看过
-
离婚诉讼管辖有哪些特别规定,管辖区域怎么划分
407人看过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离婚诉讼的完整流程: 1、有二审:起诉→受理→审理→调解→判决→上诉→二审→判决立即生效 2、... 更多>
-
离婚诉讼中的特殊管辖制度,应该如何处理广西在线咨询 2023-06-16在离婚诉讼中,有下列特殊管辖的制度: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他。
-
什么是特殊地域管辖,刑事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有哪些?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31一、什么是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在特殊地域管辖中至少有两个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辖权,且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进行起诉。因此,特殊地域管辖从当事人角度看属于“选择管辖”,从法院角度看属于“共同管辖”。二、刑事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有九类:第一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
-
民事诉讼中特殊地域管辖的内容有哪些,如何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法院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15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殊地域管辖有以下八方面的内容: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理。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等的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等运输
-
关于离婚财产分割有哪些特殊规定?青海在线咨询 2022-08-24(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综上,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看是否是赠与。值得
-
离婚诉讼管辖是怎样的,离婚诉讼中的特殊情况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宁夏在线咨询 2022-01-11离婚诉讼管辖: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一、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