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处罚条例
为进一步强化对工程施工技术及质量的管理,严格执行施工规范,遵守工程施工验收程序,杜绝盲目指挥和野蛮施工,消除工程质量隐患,确保工程质量,制定如下处罚条例,该条例从2008年3月10日起正式实施:
一、关于施工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工程质量内部“三检制”原则:施工班组和专项工长自检、专职质检员检查、项目经理或责任工长及技术负责人组织检查。
2、凡是需要请质监站和设计单位检查验收的工程部位,必须按照第一条的检查程序经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后再请相关单位检查验收。
3、检查验收单元的划分,应该按照建筑单元或流水施工段划分,由施工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划分后书面报建设监理单位作为验收的基本单元;非特殊情况凡是没有划分单元请检查验收的,建设监理单位不予检查验收。
4、凡是涉及工程重要部位进行隐蔽的,必须履行隐蔽确认手续后方能进行(如混凝土浇灌令、工程报验单等)。
5、凡是请建设监理单位检查验收的,原则上应该一次验收合格,凡是请质监站和设计单位检查验收的必须一次验收合格。
二、关于处罚规定
(一)管理流程处罚:
1、凡是未经建设监理单位检查确认而擅自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隐蔽工程,除按照相关规定返工整改外,处罚施工单位500元/次。
2、监理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后,施工单位拒不整改而继续施工的,监理单位将发出局部工程《工程施工暂停令》,且对施工单位处罚2000元/次。
3、违反验收程序处罚:
1)、违反第一款第1条的处罚100元/次;
2)、违反第一款第2条的处罚500元/次;
3)、违反第一款第3条的处罚500元/次;
4)、违反第一款第4条的建设监理单位拒绝验收。
5)、违反第一款第5条第一项、二次验收不合格的处罚500元/次、违反第二项的处罚1000元/次。
(二)管理体系处罚:
1、未按照施工管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或体系不健全,处罚500元;管理岗位每缺少1人处罚100元;质检员每缺少1人处罚200元。
2、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书面技术交底,无专项施工方案,罚交底责任人50元/次。
3、交底错误,未造成后果,罚交底人及技术负责人100元/次;造成严重后果罚交底人及项技术负责人500-2000元/次。
4、不按交底要求施工,罚施工班组500元/次;造成较大返工修补的,处罚班组1000元/次,专项工长200元/次,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5、工程材料未按规定进行抽检,罚送检员100元/次;钢材、水泥、防水材料等重要材料未做试验,即指挥现场使用的,指挥使用的人员200元/次。质检员、送检员各100元/次;检验不合格,有关人员通知该材料暂不能使用,强行使用人员罚500-1000元/次。
6、工程资料与施工不同步或不真实,资料未及时收集,罚资料员50元/次;有关人员不及时上交资料,罚20元/次;资料与现场材料不符,罚责任人100元/次;送检人员因疏忽,造成试块、材料试验报告欠缺或数量不足,罚送检人员300元/次。
7、资料员收到上级或建设监理单位来文、质保书或送检资料,未及时交相关负责人签署阅批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罚资料员100~500元/次。
8、质检员工作不负责任,不能及时发现问题,或对违章行为不制止,又未下达整改通知单、不上报,罚质检员500元/次。
9、对存在的问题(保证项目不合格)未发现或未整改的,隐蔽验收时被业主或监理提出要求整改的罚相关人员500元/次。
10、现浇砼构件重要部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发拆模通知书而擅自拆模的,处罚工长50元/次,质检员100元/次,情节严重的,加倍予以处罚;处罚施工单位1000元/次。
11、钢筋工程已进行隐蔽验收,且已下达砼浇筑计划和砼筑令而技术资料尚未齐全的,罚责任人100元/次。
(三)质量问题处罚:
1、采购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无产品质量合格证,以次充好,处罚施工单位1000元/次。
2、砼浇筑时出现一次模板崩开事故,罚木工工长50元/次,质检员50元/次;处罚班组200元/次。
3、现浇砼结构出现蜂窝、孔洞、夹渣、露筋超过规范要求,处罚操作班组50元/处;超过规范要求两倍以上者,罚操作人员100元/处。
4、屋面、外墙、窗周、厨卫间、地下室等处出现严重的渗漏,每处罚质检员50元/处,项目具体责任人100元/处。
5、页岩砖或有湿润要求的砌块,砌筑前未提前浇水湿润而上墙,处罚操作班组50元/次。
6、墙体拉接筋、停歇时间、顶楔、钉钢丝网等不符合要求,处罚操作班组100元/处。
7、砼养护不足,造成强度降低,处罚操作班组500元/次。
8、结构砼大面积胀模、跑模或漏浆,处罚操作班组500元/次。
9、防侧雷击、防雷、接地系统未按设计及相关规范连接的,处罚操作班组50元/处。
10、擅自违反操作规程,在桥架、预埋线管内搭接电缆、电线的,处罚操作班组100元/处。
11、预埋管出现堵塞,擅自在砼内直接敷设电线的,处罚操作班组100元/处。
对上述处罚,建设监理单位并不针对施工班组和施工项目部具体管理人员,而只是针对各施工单位项目部进行违规处罚。
条例中出现的关于对班组和管理人员的具体处罚数额有两层含义:
1)、施工项目部可以参照此规定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和班组;
2)、违规处罚数额是按照违规人员和班组应处罚的数额累加后发出的处罚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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