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筹划的条件
纳税筹划的条件实际上,纳税筹划的条件是指外部及企业自身的一些条件。目前,尽管很多企业都希望少交税,但是有些企业却根本不具备条件来进行纳税筹划。那么,企业要进行纳税筹划,究竟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一般来说,如果企业具备下面几个条件,将会更方便地开展纳税筹划活动。
1.企业规模较大规模较大的企业适合进行纳税筹划。例如,企业集团下面有很多子公司、分公司,企业通过各分公司、子公司之间以及分公司、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交易,更有利于开展纳税筹划;其分公司、子公司、母公司之间进行资产流动,分摊费用,而且一些合同订单的转让都可以起到很好的纳税筹划效果。对于一些规模比较小的企业,由于其纳税筹划的空间相应比较小。所以,他们的重点一般应放在日常成本的管理、日常的采购和销售活动中。
2.企业资产流动性强企业运营中,首先要对各种投资和经营等活动进行事先安排,这就必然要对资产、车间、设备进行安排,这些资产的安排既包括将资本从企业内部分离出去,也包括从外部购买进来。因此,资产流动性越强,企业对适应纳税筹划方案的要求就越灵活机变;反之,如果企业的资产流动性差,则不能很好地进行纳税筹划。例如,某公司想在某地区设立一家子公司,却无法流动公司的设备,那么这就势必会阻碍了纳税筹划的开展。
3.企业行为决策程序简化企业行为决策程序的简化有利于进行纳税筹划,如果企业的行为决策程序比较复杂,即使企业在税收筹划方面提出了很好的方案,但最后的落实可能会在比较复杂的行为决策程序中出现这样或那样料想不到的问题。
假设公司的行为决策程序比较复杂,比如纳税筹划方案需要经财务经理、财务总监、负责财务的总经理、董事会、上级主管部门等进行研究,每个部门对决策越负责,最后纳税筹划方案的落实就会越难。这种情况在国有企业尤其明显,即使提出了很好的纳税筹划方案,由于各个部门的审批,最后会造成落实上的困难。对国有资产使用的受限,也就限制了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相反,在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集体企业之中,由于决策程序少,纳税筹划决策的速度相应的也随之会比较快。
我国的税收政策基本上是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而适时地进行调整的。企业如果不能及时地迅速抓住这些因税收政策调整而带来的机遇,就很可能会丧失掉纳税筹划的空间。因此,企业行为的决策层越是简化,纳税筹划的效果就会也随之而越好。
4.与企业长远发展目标一致该条件具体指企业采用的各种纳税筹划方案以及实施的过程应尽量与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相一致。企业的发展由各种因素来合力共同推动的,税收只是其中的一个因素,企业减轻纳税并不能等同于企业的长足发展,企业的发展更取决于企业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的质量、市场营销、人力资源、企业管理等各个方面。所以企业采用的各种纳税筹划方案和实施的具体过程,必须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发展的其它各种因素都发挥更大的力量,以便协力地共同促进企业能及早地实现其长远发展目标。
二、延迟纳税税收筹划
1、延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延迟纳税,顾名思义,是指延缓一定时期后再缴纳税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来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以及第二十条第二项: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自然人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可以通过设计相关合同条款,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的方式,实现延迟纳税的的效果。
2、积极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为了鼓励社会资源充分流动和效用最大化,鼓励并购重组,国家先后出台了包括财税〔2009〕59号、财税〔2014〕109号、财税〔2014〕116号、财税〔2015〕5号、财税〔2015〕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在内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从而达到“免税重组”的目的(实质上是递延纳税)。这些政策降低了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标准,明确了重组中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免税的情形,尤其是财税〔2014〕10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将以往仅适用于央企、国企的资产、股权划转“免税”政策扩大到所有性质企业的规定,对企业实施并购重组而言是重大利好。因而,企业在进行并购重组、资本运作前,应全面考量自身情况,尽可能符合并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享受政策红利。需要提醒的是,根据2014年5月28日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取消的9项进户执法项目包括“企业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确认备案”,因此,在此背景下,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请备案显得格外重要,需要事先通过规划交易模式等,顺利进行备案。
3、合理规划开具发票时间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是纳税人经济活动的重要商事凭证,也是财政、税收、审计等部门进行财务税收检查的重要依据。作为记录企业经营活动的一种原始证明,发票是保证国家税收的一种必要手段,如果不开发票,将严重影响税务机关核定企业的营业额,进而无法准确计算企业的应纳税额。在实践中,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企业可以通过规划开具发票的时间,实现纳税义务顺延。
4、会计政策与方法的选择
合理的财务安排和纳税计划也可以达到延迟纳税的效果,比如,按照折旧政策、存货计价政策等规定来达到延迟纳税的财务安排。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九十八条等对企业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计提作了具体规定。折旧计提体现了税法的配比原则,不同的折旧方法会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对企业现金流量产生一定影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初创企业而言,符合税法规定购置的高新技术设备和环保产品设备,可以选择采用加速折旧法,在其他条件基本相似或利弊基本相抵的条件下,尽管总的折旧额基本相同,但选择加速折旧可以在投资初期缴纳最少的税收,而把税收推迟到以后期间,同样产生延迟纳税的效果。
5、延期申报与延期纳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申请延期办理。同时《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包括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纳税人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在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环节作出合理的延期安排,同时需注意相关程序以及后续的申报和缴纳事项的履行,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
三、利润分配税收筹划
1、经营所得尽可能向资本利得转化
对个人投资者而言,一般情况下,资本利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如买卖股票所得、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东所得等;经营所得则应按规定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股份公司可以采取不直接分配股息,而使股票增值,从而避免投资者(股东)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补缴所得税。而股份制企业可以把税后利润的大部分作为公司的追加投资,使公司的资产总额增加,在不增发股票的前提下属公司的股票价值,为投资者带来更多的好处。对于法人股东来讲,由于没有从股份公司回股息,不存在对分回的股息按投资方向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向的部分补税;对于个人股东来讲,由于没有从股份公司回股息,不需要交纳股息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其股息部分可以从股票价格的上涨得到补偿;对于股份公司本身,也可以取得再投资部分的优惠待遇,壮大自身的实力。
2、合理推迟获利年度
在同样的会计年度之内,如果企业前方后盈,可以利用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而如果前盈后亏,就上能用亏损以后的年度利润弥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十年以上的,自开始获利的年度起,所得税实利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不是十年的,应当补交已免征、减的企业所得税。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本细则第七十五条所说的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
3、充分利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所得税政策《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年度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是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纳税人前五年内发生的亏损,在用本年度的所得弥补时,并不影响企业本年度的合计利润,因为弥补亏损在合计上并不作专门的账务处理,当本年度实现的税后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账户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自然得到弥补。具体方法是:
①利用税法允许的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的选择权,以及费用列支和标的选择权,多列税前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在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五年期限到期前,继续造成企业亏损,从而延长税前利润补充这一优惠政策的期限;
②兼并账面上有亏损的企业,将盈补方,可以达到免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n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n(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n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n(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n(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n(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n(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n(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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