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并非一概要求所有类型的电子商务经营者都必须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而是规定了特定情况下的登记豁免的。根据本条的规定,登记豁免主要分为三类。
首先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即必须是自然人的行为,另外销售的是自己生产的农副产品以及家庭手工业产品,而不能是从其他农户那里收购过来,然后集中通过网络进行转卖。另外还必须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销售。在通常情况下,符合上述条件的,虽然也可能是一种持续的经营活动,但由于是小额的而且数量也不会太大,因此基于立法政策的考虑,不要求此类经营者进行市场主体登记。
其次,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这种类型的活动主要包括诸如钟点工,修理工,生活护理,老年人照顾,餐饮服务,出行服务等各种形式的便民劳务活动。需要注意的是,相关的活动必须属于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另外也必须是通过网络来提供。如果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从事相关的活动必须要取得许可,例如幼儿教育等,就必须要以取得相关的许可为前提条件。
再次,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有观点将小额的界定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相统一,也就是月销售额在3万元以下为小额。对此也需要未来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关于“零星”的认定,因为涉及经营行为与偶发性质的分享行为以及兼职行为的界限的认定,需要结合不同领域加以具体认定。
最后一种类型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这一规定主要是对接于相关的诸如《无证无照经营管理办法》之类的规定。依照国务院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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