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解读:劳动合同的终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22:34:32 176 人看过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关系自然失效,双方不再履行。《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劳动法解读: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应当如何界定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办公室的复函》(1994/2/8)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一)项中的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

二、职工与企业因辞职问题发生争议,只要不出现职工违纪引发的纠纷,应按辞职争议处理。

三、《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二条、第六条中规定的职工要求停薪留职,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2)如何计算连续旷工的时间?

《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1998/4/6)

福建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请示》(闽劳仲办函〔1998〕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1982年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中15天是否扣除休息日(即是否扣除双休日)的问题,我们认为,连续旷工超过15天,应理解为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在计算具体天数时,应扣除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3)企业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是否可以被开除?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是否可以开除问题的复函》(1994/3/9)

辽宁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企业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是否可以开除的请示》(辽劳裁字〔1994〕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因此,如果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犯有错误,企业应待其察看期满以后,再对其作出处理。但是,如果职工在留用察看期间又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给予开除、除名和辞退处理规定的,企业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终止劳动合同后,应当如何确定支付生活补助费的标准?

《关于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2001/12/26)

一、《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二、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中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支付生活补助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如何确定职工开除处分的时间?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确定职工开除处分时间问题的复函》(1994/1/1)

河北省劳动厅:

你厅给我部的《关于如何确定被错判刑、无罪释放,仍有严重错误的职工开除处分的时间的请示》(冀劳力字〔1993〕38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确定职工开除处分时间问题,我们认为,给予职工开除处分时间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以企业确认职工确实犯有严重错误、对其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时间为准。如果职工被错判刑、宣告无罪释放,但仍然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所规定的开除条件,则企业所作出的原开除处分决定应是有效的。

(6)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各自应当如何处理后续事宜?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10/21)

14.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证明书应写明劳动合同期限、终止或解除的日期、所担任的工作。如果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可在证明中客观地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16.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当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

17.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18.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职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19.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从被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因经济性裁员而被用人单位裁减的职工,在六个月内又被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对职工裁减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为本单位工作时间。

20.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1.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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