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的原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5 17:21:58 276 人看过

一、自动取得原则。自动取得原则即探望权不是产生于父母之间的协议,也不需要法院判决确认。

二、主体特定原则。主体特定原则即行使探望权的主体只能是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在特殊条件下,可以是其近亲属。

三、协议优先原则。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探望权的一般内容

探望权的一般内容如下:

1.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2.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3.探望权的恢复,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4.探望的方式。

5.探望的时间。

6.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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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4日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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