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继承地位并不因是否再婚而改变,丧偶妇女再婚前有权继承,再婚后仍然有权继承。因为丧偶妇女对已故丈夫遗产的继承权,是基于与其丈夫生前的婚姻关系所发生的,它不以丈夫死后丧偶妇女是否再婚而转移。
(1)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2)夫妻死亡一方遗产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谁有权继承遗产
法律将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继承顺序,作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血缘关系或亲缘关系一般是相似的。
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配偶、子女、父母均没有时),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儿子和女儿,我国继承权男女平等。而且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通常所说的私生子)、收养的子女,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均属于子女的范围。
“父母”自然也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则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均等分配遗产。当然,如果协商一致则可按照约定办理。
遗产继承特别提示
特别提示1
养子女继承一头继子女两边继承
在收养关系中,一个关系建立的同时另一个关系便消灭了。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收养人与原家庭成员包括亲生父母及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灭。通俗讲就是,一旦在新的家庭形成收养关系,那么被收养人与原来家庭当中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兄弟之间将不能互相继承遗产。
继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之间则不同,只有存在扶养关系时他们之间才可相互拥有继承权。如果没有扶养关系,便不能成为继承人。但继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之间如果已继承了遗产的,将不影响其继续继承原家庭中亲生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的遗产。
特别提示2
扶养关系不同可能影响分配结果
虽然根据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均等地分配遗产。但考虑到实际生活中不同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形成的扶养关系不同,遗产分配的份额也可有所不同。
对此,法律另有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如何认定“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呢?按照规定,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为什么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也可以多分遗产呢?因为他们和被继承人之间在物质生活、劳务扶助、精神抚慰方面有着紧密的关系。
但是,如果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即便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也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此外,如果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影响其继承份额。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是广义上的“扶养”,当中包含了晚辈对长辈的赡养、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以及平辈之间的扶养等情形。
特别提示3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情况特殊
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在继承中属于较特殊的情况。
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是姻亲关系,他们之间本无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无论其是否丧偶,对公婆或岳父母均无遗产继承权。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儿媳或女婿在丧偶以后仍然继续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对此,我国民法典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如何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综合考虑:
(1)在经济上对公婆或岳父母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生活上对公婆或岳父母提供了主要劳务帮助。
(2)对公婆或岳父母尽赡养义务具有长期性、经常性。以上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即可认定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依法享有对公婆或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无论他们是否再婚,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特别提示4
这些继承人能够多分遗产
还有一些继承人法律规定是应当给予特殊照顾的,这类人也可以多分得遗产。
对此法律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比如继承人是残疾人、未成年人、年迈的人等,没有独立生活来源或其他经济收入,又没有劳动能力来挣钱,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适当多分。
特别提示5
胎儿的继承份额要保留
遗产分割时,还要注意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比如夫妻俩,丈夫死亡时妻子正怀孕,那么,在分割丈夫遗留的遗产时,需要保留妻子腹中胎儿的继承份额。这一点在现实生活中有时会被忽略掉。
由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胎儿是不享有继承权的。但为了贯彻养老育幼原则,我国民法典规定,当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时,如果遗留有尚未出生的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那么各继承人在分配被继承人遗产时就应当为这个胎儿保留一份遗产。保留的份额原则上应按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确定,如果是多胞胎的,则应按胎儿的数量保留继承份额。
但是,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并不意味着胎儿立即取得了这份遗产的所有权。通常情况下,如果婴儿成功降生,这份遗产份额才真正转移归婴儿所有,并由他的法定代理人如母亲作为财产管理人行使权利;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但出生后很快死亡了,为他保留的这份遗产便转变为婴儿的遗产,应由婴儿的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如果胎儿流产或生下便是死胎,为其保留的继承份额则要由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再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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