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流程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8 09:14:50 494 人看过

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主要集中在国务院。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部分试点地区由国务院委托的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及其他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进一步严格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部研发制定了《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

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

为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现就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条件

(一)《决定》下发后,通过清理有关文件,对仍未纠正违法下放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的地方,继续暂停该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先办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确认纳入2004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的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的用地报批;年度计划有剩余指标的,再办理其它建设用地报批。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用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县,2004年底前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没有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按非法批地查处。

(三)对以往拖欠的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在2004年年底前未足额偿还的市、县,暂缓下达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四)对2004年底前未按《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国土资发[2004]223号)的要求,将现有的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的市、县,暂缓下达2005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二、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

(五)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严格按法律规定报批。分批次范围内的用地要提供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有控制性规划的,还应提供控制性规划。分批次范围内已有具体建设项目的,应附具项目名单,列明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和用地面积。

(六)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实施前批准立项的,仍按原规定报批用地;实施后,属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等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七)各类建设的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依法可以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可以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其它项目用地涉及修改规划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报批用地。

(八)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有关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应一次性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市、县每年报批应控制在5个批次内。

(九)农村集体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在向集镇、乡镇工业小区和中心村集中过程中,新址用地必须符合规划,纳入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不得以土地置换为名,规避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

(十)对违法用地,须先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在补办用地手续时,须附具对违法案件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耕地开垦费按违法用地期间最高标准支付和缴纳。

(十一)补充耕地实行边占边补的,耕地开垦费必须列入工程投资概算,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须按有关规定验收;建设单位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报批用地时应附具耕地开垦费缴纳证明和代其补充耕地单位的证明。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补充耕地实行先补后占的,报批用地时应附具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和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

三、强化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后监督管理

(十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涉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全额下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由市、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缴纳后,再下达批复文件。

(十三)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的供地情况、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及供地情况,应及时向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对于未按规定时间及有关要求备案或在备案中弄虚作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县,暂停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十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两年内未提供给具体用地单位的,按未供应土地面积扣减该市、县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十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期全额支付到位的,市、县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十六)对一个成片开发项目中包含多个建设项目的用地,在一次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供地时应区分各个建设项目土地用途和用地性质,依据法律规定和国家供地政策分别供地。

(十七)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应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开批准情况;建设单位应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及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在施工场地悬挂,接受社会的监督。

2004年1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具体建设项目分别供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一、

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二、

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12: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建设用地相关文章
  •  转变农用地的流程是什么?
    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农用地的规划必须符合其要求。如果该建设用地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或《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则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农用地的规划必须符合其要求。(二)如果该建设用地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则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提供建设用地前,须先取得国土资源部许可,再履行批准手续。(三)如果该建设用地项目列入国家国土资源局编写的《禁止供地项目目录》,则在禁止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受理其建设用地项目报件,各级人民政府也不批准提供建设用地。 建 设 用 地 项 目 如 何 转 为 农 用 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
    2023-09-06
    152人看过
  • 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权限和程序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在征地过程中是比较容易被忽略的一个文件,但是这个文件的有无直接决定了征地的合法与否。所以有必要对他进行一个了解。一、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权限《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两级审批的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1、国务院的批准权限(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3)涉及到基本农田的。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农用地转用都必
    2023-05-05
    183人看过
  • 浙恢复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浙江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工作在冻结长达一年之后,终于在这个月得到了恢复正常审批的喜讯。记者今天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相关部门获悉:恢复审批后,国务院今年授予浙江省的权力是,可以批复143100亩(其中耕地93000亩)的农用地转用。据了解,浙江省今年获得的143100亩农用地转用指标,包括计划单列的宁波市的34500亩(其中耕地22500亩),而其余的108600亩农用地转用指标,则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统一协调,根据各地市报批项目的具体情况,在全省范围内总体平衡,不搞平均主义。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土地规划处的朱处长告诉记者,经过了一年的冻结,浙江省的建设用地指标已经到了相当紧张的地步,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用地计划更是已经超过了今年全年的农用地转用计划,工业企业也急需土地扩大规模,再加上住宅建设用地的不断需求,使得国土部门在供应土地过程中依然难挽捉襟见肘局面。对于日前七部委文件中各地适当加大经济适
    2023-06-08
    495人看过
  • 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什么批准
    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手续与征地审批手续:(1)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国务院,而征用土地批准权属于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用土地,不再另行办理征用土地审批。(2)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和征用土地批准权都属于省级人民政府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时,同时批准征用土地,不再另行办理征用土地审批。(3)农用地转用批准权属于省级人民政府而征用土地的批准权属于国务院的,先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再报国务院批准征用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
    2024-04-23
    283人看过
  • 征地用地的审核和批准流程
    基本工作流程1、征用土地的审核: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2、征用土地的审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文件、资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3、征用土地的审定: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4、征用土地的批复: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5日内将批复发出。申报文件1、农用地转用方案;2、补充耕地方案;3、征用土地方案;4、供地方案;5、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征地批复有效期征地批文的有效期应当是两年。根据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例如:1、
    2023-07-05
    356人看过
  • 农业用地转商业用地流程是怎样的在哪里可以办理
    一、农业用地转商业用地流程是什么?有关规定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的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再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并且办理登记。”且根据通知,为加强对开发区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开发区的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的利用总体规划,并且纳入了土地的利用年度计划,在选址时必须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管理。农业用地转为商业用地流程:1.若是改变为商业用途的,那么是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并且需先经过规划部门的批准,也就是得先进行审批。2.只要符合了城市的规划可以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就得按照现行土地出让办法的规定,用地的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是挂牌等的方式公开进行,农业用地的原使用人及买受人都不得自行进行买卖。3.一般的情况下都可由农业用地的使用
    2023-02-19
    478人看过
  • 严格农用地转用审批是实现用途管制的关键
    实行用途管制的关键是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不论是否需要征收土地,凡是进行建设占用农用地,都应当首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上述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管理法》在上收征地审批权限的同时,允许按规划、计划分批次申请农用地转用,有利于市、县政府主动地安排建设项目和集约用地。一、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是什么《土地管理法》规定,征用土地实行国务院
    2023-06-20
    150人看过
  • 农用地转用手续与征地审批手续
    一、农用地转用手续与征地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手续与征地审批手续的流程始于申请阶段。1.建设单位必须向相应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提交《建设用地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依据《国土资源部3号令》第五条的规定,准备必要的文件。2.进行勘测定界,发表征地调查公告,确保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信息准确无误。3.必须清点登记土地上的青苗、建筑物等,并进行听证和资料收集,确保土地利用符合规划。4.在市县(区)国土资源局的审查和批准下,依照《国土资源部99年3号令》第13、14、15条的规定,完成审批发文和备案工作。二、批后实施阶段批准农用地转用手续与征地审批手续后,进入实施阶段。1.人民政府应在规定时间内发布征用土地公告。2.对征地补偿进行登记、复核,并在规定期限内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这一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3.征用土地费用支付完毕后,集体经济组织须将土地交付给地方人民
    2024-02-10
    410人看过
  • 建设用地的流转、征用和使用过程是怎样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二是办理程序:用地单位申请用地——报县国土资源局联审会批准——请省级,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照预审权进行土地利用预审——用地单位编制相关资料——土地利用审批资料齐全后,项目用地经批准后,由县国土局汇总形成文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按批准权限报省、市国土资源厅审查,报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单位缴纳省、市、县的各项税费,由县局办理用地手续。申请材料:适用范围:城市批用地;圈内单项建设用地;村镇用地。1,土地利用报告申请;2,国家发改委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3,规划许可证,规划审批表,规划平面布置图4套;4,勘测定界图技术报告5套,四套土地状况图;5,相关手续涉及财政、水利、林业等部门;6。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情况说明7。环境保护署环境影响评估报告;8。地质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及是否覆盖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重要矿床评估报告(
    2023-05-02
    175人看过
  • 紧急用地与临时用地是怎样审批的
    一、紧急用地与临时用地是怎样审批的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二、土地征收的法定权限《土地管理法》第45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
    2023-04-27
    423人看过
  • 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批时间及审批流程是怎样的
    经济适用房申请审批时间经济适用房审批流程经济适用房审批有哪些要点。首先要满足的几点,一是必须持有本地户口,二是家庭收房,三是住房的面积问题,最后还有些其他的政策也需要满足。而经济适用房审批程序说复杂也复杂,说简单也简单。共有四个主要的步骤分别是:申请、初审、复审、备案。大部分人在初审环节容易被淘汰。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另外,经济适用房具体申请条件由地方制定细则,各地略有不同。经济适用房申请流程申请:申请家庭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
    2023-05-05
    350人看过
  • 遂溪县占用城市绿地审批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申请人登录湛江市遂溪县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批复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通过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
    2023-05-28
    435人看过
  • 审批建设用地:土地审批的具体流程与要求
    乡镇企业使用农民集体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审批: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建设单位持有关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申请;2、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3、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有地的,应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4、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申请用地单位按照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占用耕地的,并履行开垦新耕地的义务。5、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和开垦耕地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集体土地使用并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使用国有土地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城区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程序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
    2023-07-17
    302人看过
  • 宅基地转农用地流程
    根据规定,将农用地转宅基地的手续如下:1.提出建房申请。农村村民每年一次性向所属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由村民委员会在村内将申请建房村民的现居住情况及申请建房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建设农民公寓式住宅的,由农村村民与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村村民建房协议。2.审核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申请建房村民的现居住情况及公示情况、农村村民建房协议送镇、街国土资源管理所审查后,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3.确定年度村民住宅用地范围。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审核村提出的建房申请,并核定建房申请人名单送区(县级市)规划、国土房管部门备案。经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县级市)规划部门申请村民住宅用地,由区(县级市)规划部门根据村庄住宅规划,出具拟用地的规划意
    2023-02-24
    408人看过
换一批
#工程建设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建筑物一般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如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农业建筑和园林建筑。构筑物一般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挡土墙、蓄水池和囤仓等... 更多>

    #建设用地
    相关咨询
    • 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是根据哪来审批的
      新疆在线咨询 2023-10-08
      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由人民政府批准,如果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则由国务院批准。根据法律规定,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关于审批建设用地的流程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09
      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 1、由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即由土地使用人在向有关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时,提交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土地使用权登记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土地使用权来源证明; 2、由土地管理机关进行权属审核,包括初审、公告、复审、批准登记等步骤; 3、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第四条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
    • 农村土地流转审批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15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注意村民代表有批准权利但是部分土地流转不能用去其他用途譬如说盖楼不知道您这土地在规划中属于什么地块相关法律条款参阅《中华xxxx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可着重读《XXXX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08年)还有一些地方有试点条例对土地流转问题和承包问题做出行政解释就比较混乱了在中央默许让一部分用地自由流转的态度下上行下
    • 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2-12
      户主提出转用申请交由村、社签字,规划内应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外应办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审查通过后进行公示并交由乡镇审核,乡镇审核通过的交由县国土资源局实施用地报批和供地手续并颁发《建设用地通知书》。
    • 关于占用农用地的审批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0-13
      1、《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 3、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其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召开其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进行讨论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报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