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遇到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也要照赔不误,这是为何?日前,韶关市中级法院审结的一宗案件,因为保险工作人员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解释什么是免责条款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而导致该免责条款因保险人未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而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面对“机动车辆综合条款”里满篇的专业术语,非专业人员很难完全掌握或者彻底明白,即使投保人盖了章,也不排除为了签合同而在不明白的情况下盖章的可能。
动用免责条款拒理赔:
事故发生后,运输公司于2005年5月、10月两次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了解得知投保车的挂车未买保险,按免责条款规定“保险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经审理,这份《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漏洞百出。首先,保单的“投保人声明”和“业务报告”两栏中只盖着一个运输公司业务专用章,而保单结尾处的“投保人签章”、“保险人签章”栏目中甚至没有任何一方的签章。也就是说,整个保单仅有一个运输公司的业务签章。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向投保者提供了格式合同,但“免责条款”并没有投保人的阅知签名,保险公司只有证明自己向投保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后,才可以不理赔。
免责条款未说明无效:
韶关中院二审认为,虽然运输公司在“投保人声明”一栏写有“本人对保险条款各项内容尤其是责任免除、被保险人义务等均已了解,并同意遵守”等内容上盖了章。但由于该栏目是保险公司预先拟定并采用固定形式列出的,无法排除运输公司在没有真正明白的情况下为签订合同而盖章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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