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债权凭证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3 18:51:13 449 人看过

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打法律白条现象的出现,确立司法权威,人民法院创设了债权凭证制度。债权凭证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向其发放的,用于证明其在终结本次执行时对执行人仍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债权凭证在司法实践中,对处理执行难的问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既减轻了执行工作的压力,又规范了执行秩序,通过实践,已经为绝大多数当事人所接受。笔者作为一名从事执行工作多年的执行员,现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就债权凭证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谈谈自己粗浅的认识。

一、债权凭证发放的确定。

为保证债权凭证在执行程序中运用的严肃性,规范发放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实现债权凭证的真正目的,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中运用债权凭证的制度的规定》的规定,债权凭证发放必须是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必须是已经受理进入执行程序的民事执行案件,两者缺一不可。具体办理,应当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统一立案审查后,发给四川省高院统一制作的《债权凭证》;并由执行机构按年度单独设立流水帐作好登记,统一建档管理,以备今后查询,他是债权人日后申请执行的历史依据。

二、须确定范围和条件。

债权凭证的发放,应当严格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运用债权凭证制度的规定》界定的范围,其适用必须是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民商事执行案件,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不包含行政案件,非诉行政案件以及罚金刑案件和督促程序的案件。

债权凭证的发放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运用债权凭证制度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发放债权凭证:(一)执行中经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申请执行人在六个月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二)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且被执行人剩余债务不能作出分期履行还款保证的,或作出的还款保证未被申请执行人接受的,(三)被执行财产经拍卖,变卖未果或无法拍卖、变卖,申请执行人又不同意接受以该财产作价抵偿的,(四)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其现有财产只能维持其基本生活,在预期的时间内无偿还能力的。(五)被执行人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六个月,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六)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正在被监禁期尚有6个月以上;(七)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已出国或者出境,经查实6个月内不能回归,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八)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发放债权凭证的其他情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7日 09: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债权凭证相关文章
  • 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
    代位权制度在审判实践中的运用:在代位权诉讼中,法院要对代位权是否成立作出判断,确认两个债之关系是否有效存在,要解决的争议事项并非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代位权行使的实质是什么?代位权的发生需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4、债务人的债权没有人身专属性。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是怎样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
    2023-02-10
    449人看过
  • 浅析和解在民事执行中的运用
    执行和解是我国强制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被认为是诉讼和解在执行程序中的延续,是达到和谐司法的有效途径。执行和解能迅速地解决社会矛盾,实现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节约司法资源,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如何充分发挥执行和解的应有功能,笔者结合多年的执行工作实践,对和解在民事执行中的运用作一些粗浅的探讨,权作抛砖引玉。一、执行和解的概念和内容。执行和解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执行当事人经自愿、平等地协商,就权利人行使权利和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主体、期限、方式、内容等达成协议,一致同意中止执行程序,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后,原执行程序即告终结的法律程序和法律制度。执行和解就是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从而结束强制执行的一种民事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执行和解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2023-06-06
    142人看过
  •  分析司法实践中的法人名誉权保护
    这段内容讲述了法人遭受侵犯名誉权时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道歉赔礼,并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消除不良影响。如果侵权人拒不承担责任,受害人可以到法院起诉处理。如果法人遭受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被侵权的法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且必须向侵权人道歉赔礼。此外,侵权人还必须在侵权行为所影响的范围内消除不良影响。如果造成精神伤害的,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失。如侵权人拒不承担责任,受害人可以到法院起诉处理。 侵 犯 法 人 名 誉 权 法 律 解 析 : 精 神 损 失 赔 偿 与 法 院 起 诉 处 理侵犯法人名誉权是企业法律风险的一个重要方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精神损失赔偿和法院起诉处理是侵犯法人名誉权的主要法律手段。首先,精神损失赔偿是指因法人名誉权受到侵犯而导致法人遭受精神损失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的规定,受害法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必
    2023-09-11
    280人看过
  • 浅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实践中的适用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确存在种种不确定的因素,使得在司法认定上不一致,故此笔者撰文探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在实践中的相关问题。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司法现状据相关权利部门统计,恶意欠薪入刑后,全国各地已向公安部门移送300多起恶意欠薪案件,公安部门依法移送审查起诉200多起,已经判罪的有7起。各个省市也是刚刚才有关于恶意欠薪获刑的司法审判,然而仍有许多地区还未有相关的信息。而在现今的恶意欠薪的实际情况却仍然不容乐观,拖工资和跑路老板的现象仍时常发生,显然刑法的适用与实际的现状是不相符的。二、在实践中认定的
    2023-06-05
    320人看过
  • 日本《国家赔偿法》在实践中的运用
    日本《国家赔偿法》在实施以后的前20年的最令人惊奇的特点是它很少适用。从1947年到1967年,只有1524件针对中央政府的诉讼提起,其中仅有909件有诉讼结果,其他的或者诉讼中止或者通过妥协解决。根据《国家赔偿法》对政府提起的诉讼,原告的遭遇极惨,78%的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被拒绝,12%的原告部分实现诉讼请求,只有10%的原告完全实现其诉讼请求。同期,原告在86.2%的日本基层法院审理的民事诉讼中胜诉。(注:参见周汉华、何峻著:《外国国家赔偿制度比较》,第195页,警官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在日本,最大量的诉讼是针对警察和检察官提起的,因为在他们的日常工作中最有可能侵犯个人的权利。警察和检察官可能侵犯个人权利的行为包括侦查、搜查、扣押、逮捕、拘留和在报纸上发布通告。对警察的起诉最多的情况是当事人被逮捕和拘留但未被提起正式的指控,在这种案件中,确立警察行为是否构成过失的关键是有无合理
    2023-06-06
    347人看过
  • 股票债券罪的司法实践分析
    变造股票债券罪判刑如下:1、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2、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以罚款。怎么样构成变造股票债券罪?符合下列条件即构成变造股票债券罪:1、构成变造股票债券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且以非法牟利为目的;3、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4、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有价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2023-07-05
    422人看过
  •  合并与并入在实践中的运用
    企业合并包括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其中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又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注资合并。企业合并后,被合并方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1.合并是指将两个或多个单独企业合并为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2.并入是指将一个单独企业与另一个单独企业合并为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2、并入是指把个人或一个团体归入较大的单位或团体中去。企业合并与个人并入的区别企业合并和個人并入是兩種不同的法律概念。企業合並是指兩個或多個企業合併成一個新的企業,而個人并入則是指一個個人與另一個個人或企業合并。在法律上,这两种情况在合并前和合并后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在企业合并中,合并前的各个企业都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在合并后,新的企业将拥有合并前各个企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而在个人并入中,合并前的各个个人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在并
    2023-11-15
    343人看过
  •  探讨轻罚与减轻处罚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轻罚和减轻罚则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在法定刑范围内对罪犯进行刑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而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下判处刑罚。因此,从轻处罚的力度小于减轻处罚。轻罚和减轻罚则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在法定刑范围内对罪犯进行刑罚。1、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2、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下判处刑罚。综上,从轻处罚是在法定刑范围内,减轻处罚是低于法定刑,从轻处罚的力度小于减轻处罚。 【 从 轻 处 罚 和 减 轻 处 罚 的 定 义 】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刑罚适用原则。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上判处刑罚。这两种处罚原则的适用条件不同,从轻处罚的适用条件是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且具有从轻情节,而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是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且具有减轻情节。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虽然都是刑罚适用的原则,但在具体适用时需
    2023-09-05
    228人看过
  • 浅析行政诉讼实践中的困境与出路
    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的困境据一项调查数据分析,有25%的法官,40%的律师,21%的行政干部以为行政诉讼成审判只是一种形式,实际上解决不了什么问题。下面我们主要分析我国行政诉讼所遇到的实际困境。通过表1、表2数据的分析,我们能够发现当下我国行政诉讼存在着以下问题:首先,收案少。根据2009年全国法院审理各类一审案件情况统计,行政案件只有120312件。其次,撤诉多。再次,应诉少。最后,执行难。问题的分析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中国有着数千年官本位的意识传统,在这种社会中,人们重亲情,重关系,轻视并常常超越作为普遍标准的法律、规章制度束缚,厌讼息讼,更不用说犯上的民告官了。行政诉讼收案数一直很少,而撤诉率也一直居高不下,且行政诉讼撤诉大多为非正常撤诉,原告撤诉也非心甘情愿,而是受外力影响错误认识,撤诉时原告利益未得到保护但法院准许原告撤诉。社会基础的缺乏一个法治社会进步的主要标志之一就是市民社会的逐渐
    2023-06-06
    310人看过
  • 滥用职权罪量刑的司法实践分析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版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关于量刑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这类案件有着明确的法律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以下行为被视为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暂缓量刑特征有哪些1、对被告人有罪宣
    2023-07-06
    425人看过
  • 现金流量法在价值评估中的运用浅析(一)
    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繁荣,在坚持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同时,国内企业也纷纷走出国门对外进行投资,并在世界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等。因此对国外子公司的价值评估成为评估界需要进行研究和解决的新课题。本文仅针对现金流量法对国外子公司的价值评估作一介绍分析。一、预测以子公司记账本位币为单位的净现金流量的前期工作为预测以外币为单位的在国外子公司预期净现金流量,必须进行会计调整。国外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往往已被使用我国会计准则的母公司进行了换算,因此有必要将其调整回外币,以免扭曲现金流量预测。以下先讨论三个问题。一是如何进行外汇换算。我国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中,对外币会计报表的折算方法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规定应进行以下方面的换算。1.资产负债表。(1)所有资产、负债类项目均按照合并会计报表决算日的市场汇率折算为子公司记账本位币。(2)所有者权益类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
    2023-04-24
    270人看过
  • 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运用?
    挪用资金罪量刑取决于数额大小。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属于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较大或者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或者数额较大、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资金罪是指什么呢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给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偿还的,或者不超过3一个月,但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或从事非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的大数额的起点按照关于贿赂罪数额标准的两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
    2023-07-08
    305人看过
  • 连带之债在实践中的适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执行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在民事执行中,生效裁判是人民法院取得执行权的前提条件,在就共同侵权所作的判决中,法院就共同侵权人的责任一并认定,人民法院根据该判决予以执行,当无疑问。但在保证连带之债的场合,法院判决仅就被保证人而作出,在执行中,被保证人履行不能,根据连带之债民法理论,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此点前述已有分析。现在的问题是,保证人既然被排除在判决效力之外,判决对之如何适用,亦即人民法院据以执行保证人财产的依据是什么?关于这一点,实践中有几种不同的做法:一是重新以判决的方式确认连带债务人的责任;二是裁定直接执行保证人财产;三是通知保证人在一定期限履行。笔者认为第三种方式较为可行。第一种方式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第二种方式以裁定确认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似有不妥;第三种方式采用通知的形式表明保证人基于实体法律规定而受判决的约束,尽管判决本身并不对之适用。执行
    2023-06-08
    393人看过
  • 瑕疵股权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
    司法实践中形成瑕疵股权的主要表现形式:1、未出资。公司成立时,股东未按协议和章程约定缴纳资金。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已确认为股东,在改革开放初期表现突出;2、出资不足。公司成立时,股东出资额未按照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缴纳。首次出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或未支付剩余应付资金,导致股东未完全出资;3、以实物或其非货币、财产出资,实物或其非货币财产的价值明显低于章程或协议约定的价格;4、以房屋或土地出资,虽已办理实物出资更名过户手续,但未交付实物;5、根据协议和章程,货币出资,但股东以实物出资,与实际约定不同。股权结构的形成企业具有什么样的股权结构对企业的类型、发展以及组织结构的形成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我们的企业家应该考虑在股权结构各个组成部分的变动趋势。当社会环境和科学技术发生变化时,企业股权结构也相应地发生变化。由此,股权结构是一个动态的可塑结构。股权结构的动态变化会导致企业组织结构、经营
    2023-07-04
    258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权凭证是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它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 更多>

    #债权凭证
    相关咨询
    • 民法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债权凭证的有效期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5-11
      从借条的债权凭证的角度来说,不存在有效期问题,如果从诉讼时效的角度来看,确实存在有效期。如果借条没有写还款日期,借条的诉讼时效最长是20年;如果写了还款期限,到期三年后失去诉讼时效。债权凭证的有效期适用一般的债权债务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三年的诉讼时效计算。
    • 债权凭证在实践中有什么作用?还有它的特征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7-27
      特征 1、债权凭证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放的,它没有严格的审判程序。 2、债权凭证是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发放的。 3、债权凭证是法院向当事人发放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根据该债权凭证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债权凭证 债权凭证 4、债权凭证的内容是债权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 从上可以看出债权凭证与执行中止极为相
    • 司法实践中有哪些事实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
      甘肃在线咨询 2021-10-21
      应当使用证据证明的事件事实包括(1)被告人、受害者身份(2)被起诉的犯罪是否存在(3)被起诉的犯罪是否由被告人实施(4)被告人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有犯罪的动机,是否有目的(5)实施犯罪时间、场所、手段、结果、事件原因等(6)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7)被告人是否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8)附带民事诉讼、涉及财产处理的事实(9)有关管理、延期审理等刑事实)。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对被告
    • 民事推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7-02
      民事推定是一项确定案件法律事实的法律技术,它依据事物间的高度盖然常态联系,以现存的事实为基础,推出与之相关的另一事实即推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 民事推定适用的条件有:基础事实的存在;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具有高度盖然性的关系;适用民事推定应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
    • 司法实践中债权转让期限是多长
      上海在线咨询 2023-11-24
      债权转让的起诉时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