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债权凭证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8:51:13 449 人看过

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打法律白条现象的出现,确立司法权威,人民法院创设了债权凭证制度。债权凭证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向其发放的,用于证明其在终结本次执行时对执行人仍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债权凭证在司法实践中,对处理执行难的问题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既减轻了执行工作的压力,又规范了执行秩序,通过实践,已经为绝大多数当事人所接受。笔者作为一名从事执行工作多年的执行员,现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就债权凭证在司法实务中的运用谈谈自己粗浅的认识。

一、债权凭证发放的确定。

为保证债权凭证在执行程序中运用的严肃性,规范发放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实现债权凭证的真正目的,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中运用债权凭证的制度的规定》的规定,债权凭证发放必须是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必须是已经受理进入执行程序的民事执行案件,两者缺一不可。具体办理,应当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统一立案审查后,发给四川省高院统一制作的《债权凭证》;并由执行机构按年度单独设立流水帐作好登记,统一建档管理,以备今后查询,他是债权人日后申请执行的历史依据。

二、须确定范围和条件。

债权凭证的发放,应当严格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运用债权凭证制度的规定》界定的范围,其适用必须是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民商事执行案件,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不包含行政案件,非诉行政案件以及罚金刑案件和督促程序的案件。

债权凭证的发放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运用债权凭证制度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发放债权凭证:(一)执行中经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申请执行人在六个月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二)被执行人的现有财产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且被执行人剩余债务不能作出分期履行还款保证的,或作出的还款保证未被申请执行人接受的,(三)被执行财产经拍卖,变卖未果或无法拍卖、变卖,申请执行人又不同意接受以该财产作价抵偿的,(四)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其现有财产只能维持其基本生活,在预期的时间内无偿还能力的。(五)被执行人是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六个月,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六)被执行人是自然人,正在被监禁期尚有6个月以上;(七)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已出国或者出境,经查实6个月内不能回归,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八)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发放债权凭证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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