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什么是交强险责任限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以上三项限额的20%计算。
3、购买交强险后是否不用再购买商业三责险
交强险主要是承担广覆盖的基本保障。对于更多样、更高额、更广泛的保障需求,消费者可以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自愿购买商业三责险和车损险等。例如:不少投保人目前购买了20万元责任限额的商业三责险、车损险、以及附加盗抢险、不计免赔险和玻璃单独破碎险等。在实行交强险制度后,消费者在原保险合同到期后,首先必须购买交强险,同时还可根据自身需要,在交强险基础之上选择购买不同档次责任限额的商业三责险(如5万、10万元、15万元或更高),以及车损险和各种附加保险等,使自己具有更高水平的保险保障。
4、交强险制度何时开始实施原已投保的商业三责险是否有效
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制度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要投保交强险,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在交强险制度实施前已购买商业三责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责险保单继续有效,驾驶人应随车携带保单备查。原商业三责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强险。
汽车第三人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承保范围
汽车第三人责任保险承保范围如下:
一、伤害责任险
被保险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险汽车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体伤,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请求时,本公司仅对于超过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给付标准以上之部份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意外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未投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或该保险契约已失效、或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之规定不为给付或可得追偿时,本保险之赔偿金额仍应先将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所规定之给付标准扣除之。但经书面约定批改加保者不在此限。
二、财损责任险
被保险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险汽车发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财物受有损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而受赔偿请求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
被保险人因本保险承保范围内应负之赔偿责任所为之抗辩或诉讼,事先经本公司同意者,其支出之费用本公司同意支付之,并不受保险金额之限制。
第二条被保险人之定义
本保险所称之「被保险人」,其意义包括列名被保险人及附加被保险人:
一、列名被保险人系指本保险契约所载明之被保险人,包括个人或团体。
二、附加被保险人系指下列之人而言:
(一)列名被保险人之配偶及其同居家属。
(二)列名被保险人所雇用之驾驶人及所属之业务使用人。
(三)经列名被保险人许可使用或管理被保险汽车之人。
第三条保险金额
本保险契约所载「每一个人」之保险金额系指在任何一次意外事故内,对每一个人伤害于超过强制汽车责任险保险给付标准以上之部份所负之最高赔偿责任而言。如同一次意外事故体伤或死亡不祗一人时,本公司之赔偿责任以本保险契约所载「每一意外事故」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并仍受「每一个人」保险金额限制。
本保险契约所载「每一意外事故财物损失」之保险金额,系指本公司对每一次意外事故所有财物损失之最高责任额而言。
第四条不保事项
因下列事项所致之赔偿责任,本公司不负赔偿之责:
一、因尚未装载于被保险汽车或已自被保险汽车卸下之货物所引起之任何赔偿责任,但在被保险汽车装货卸货时所发生者,不在此限。
二、乘坐或上下被保险汽车之人死亡或受有体伤或其财物受有损失所致之赔偿责任。
三、被保险人、使用或管理被保险汽车之人、驾驶被保险汽车之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之同居家属及其执行职务中之受雇人死亡或受有体伤。
交强险有责和无责有什么区别
一、交强险有责和无责有什么区别
1、交强险有责任和无责任的区别在于保险赔偿范围不同。交强险的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强险免责情形有哪些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2、驾驶人醉酒的。醉酒和酒后是不同的,就算酒后驾车,但没有达到醉酒的程度,那么三者物损是及人伤,在交强险范围内是可以赔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
商业第三方保险和强制交通保险的区别
487人看过
-
什么是强制交通保险?强制交通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有什么区别
306人看过
-
“强制第三者险”与“商业第三者险”的区别
338人看过
-
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区别,交强险的赔偿限额
296人看过
-
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有哪些,交强险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66人看过
-
强制保险和交强保险的差异
175人看过
交强险的保险内容是发生意外事故时的车辆或者人员的损失。凡是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更多>
-
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是什么, 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怎么区分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06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区别如下:(1)交强险是强制投保的交通责任三者险,是必须要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保险,是自愿购买的。(2)出险后,交强险无论有责无责都要赔偿;商业险按照责任比例赔偿,无责不赔。(3)交强险保费固定;第三者责任险保费由各个保险公司自己定。(4)交强险赔付限额固定;最高赔付限额是六万,车辆出险最高赔付2000,就是说第三者(对方)车辆无论伤到什么程度,最高赔付2000,如果涉
-
怎么区别交通强制险与三责险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4-08-25交通强制险与三责险的区别如下: 1、投保意愿不同。交强险是有国家设立并实施的,它具有强制性。第三者责任险,不具有任何强制性,机动车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愿购买。 2、归责原则不同。 3、赔偿顺序不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_》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
-
第三者和交强险的区别这一问题。四川在线咨询 2022-08-20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同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主要区别如下: 1、交强险属国家强制性保险,是国家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所必须购买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如果没有购买该险,就无法挂牌和验车。第三者责任险属非强制性保险,是客户以自愿原则购买的商业保险,当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时,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第三者责
-
第三方责任险和第三者交强险之间的区别是哪些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05放生双方事故后,赔付先由交抢险赔付,由于交抢险保额不高,超出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承担。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是一份机动车辆必须购买的强制保险。 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以往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