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上市公司两大股东以股东大会为阵地争夺董事会控制权,最终第一大股东派出的候选人成功进入董事会。但第二大股东坚持认为,第一大股东此前已将股权托管,因此无权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也无权在股东大会上就有关提案投票表决。而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则表示,此次股东大会程序合法有效的前提是,第一大股东已经与托管方解除托管协议。(千金难买牛回头我不需再犹豫)
在此暂不论孰是孰非,但这一事件至少提醒我们,股东大会前的股权确认工作需要落到实处,其相关的信息披露必须及时并且到位。
首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惯例,股东资格的确认是通过股权登记日当天对公司股票持有人的统计得出的,但这种方式仅仅能够确定有关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已将股权对外托管,并把股东大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交由托管方处理的股票持有人,其股东权力究竟应该如何认定?(剖析主流资金真实目的,发现最佳获利机会!)
2000年发布的《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中曾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但律师也只是能够对此出具相应的法律意见。前述股东大会后律师出具的带前提的法律意见书,并未对股东出席会议的资格作出最终的认定。
其次,按照上述公司第二大股东的说法,第一大股东并未出示任何可以证明股权托管协议已经解除的证据。而第一大股东代理律师则表示,已经获得托管方法人代表同意解除托管协议的函。问题在于,第一大股东与股权受托方是否有义务在召开股东大会以前将协调结果予以披露,而不是仅仅由第一大股东发布一个单方面解除协议的公告?事实上,在去年*ST永生与同步电子重组失败以后,*ST永生大股东也是单方面发布公告,解除与同步电子的股权托管协议。公司一些股东对此曾颇有微词,结果在股东大会结束后,同步电子才补发了一个同意解除托管协议的公告。
业内专家认为,由于国有股转让需要有关部门批准,股权托管是目前国有上市公司重组的必经阶段,如果股权托管后的股东权利的认定无法解决,一旦有关各方因此发生纠纷,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以及相关决议的审议都会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因此,他们建议通过扩大律师在股东大会程序方面的审核范围、强化各方对相关信息的披露义务等措施,完善股东资格认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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