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措施有哪几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18:53:58 473 人看过

财产保全措施

一、查封,即对涉案财产等进行检查后,当地封闭,禁止使用;

2、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产转移到一定的地方进行扣押,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被申请人使用和处分;

三、冻结,即人民法院发出执行令,银行冻结涉案银行账户;

4、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1、查封:

查封,是一个大概念,选择不同的控制性执行措施,采用的执行方法也不同。

一般用于控制其所有权交易或在物上设置他项权利;

例如民间借贷诉讼中申请对被告名下房产采取查封的保全措施。

2、扣押,通常称的死封,可以就地也可以异地,可以由法院保管也可以指定申请人或第三人保管,但无论谁保管原则上都不准使用。

3、冻结,一般是对银行的存款采取的限制性措施。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财产保全时,公司担保函是什么,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公司是申请人,担保函是财产保全的担保。

如果公司是被申请人,担保函是解除保全措施的担保。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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