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可提出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20号令)。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共娱乐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除上述所列之外,根据公安部法制局《关于营业性健身、休闲类公共娱乐场所范围的批复》(公法【2005】241号)公共娱乐场所还包括许多与所列场所功能相同或相似的营业性场所,如:网吧、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茶馆、酒吧、咖啡厅、洗浴、健身等场所。
二、办理材料
按表格要求填写,加盖单位公章
交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加盖单位公章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在窗口递交纸质材料并收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受理凭证》后,当天登陆“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网上办事大厅”或“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陆丰分厅”网站;查阅申报事项提出申请、填写申请材料、提交确认,网上自动生成受理编号;
2.受理:窗口受理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在网上办事服务大厅接收网上材料,予以受理,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受理凭证》;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不予受理凭证》;
3.分工:窗口工作人员在网上确认接收材料,领导进行分工;
4.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实地核查、技术审查、法制审核),作出审查结论;
5.决定: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通过的,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不予通过的,送达《不同意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6.领取意见书:窗口工作人员致电通知申请人或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查阅办结情况后,到窗口领取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申请;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受理凭证》;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不予受理凭证》;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消防监督检查(书面审查、实地核查、法制审核),实施机关制作《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拟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经技术审查,呈领导审批签发。
4.决定: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根据审查结果签发决定。不予通过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准予通过的,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5.办结: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东海大道陆丰市国土资源局一楼
五、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陆丰市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2年)
第八条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
乳源瑶族自治县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理在什么位置
141人看过
-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
289人看过
-
南宁市公众场所消防安全检查指南
243人看过
-
汕尾市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126人看过
-
公共聚集场所应当具备哪些消防安全条件
350人看过
-
汕尾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核准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185人看过
消防即是消除隐患,预防灾患,即预防和解决人们在生活、工作、学习过程中遇到的人为与自然、偶然灾害的总称,当然消防的意思在人们认识初期是火灾的意思。目的是降低火灾造成的破坏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更多>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向那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安全台湾在线咨询 2023-06-13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要求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16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未经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消防安全责任人
-
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材料范围及程序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27办理程序:(1)申请人在区消防大队或行政服务中心拿申报表和告知单;(2)申请人将填写好的《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和需提交的材料提交区消防大队或行政服务中心;(3)区消防大队经初步审核后依法受理;(4)区消防大队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检查;(5)区消防大队在实地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发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不合格的3个工作日内发验收不合格意见书。需要提交的材料:(1)《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2
-
公共聚集场所应当具备哪些消防安全条件山西在线咨询 2023-05-26一、公共聚集场所应当具备哪些消防安全条件 1、有常备的消防工具,消防栓、云梯等,并保证质量,摆放在明显位置,随时能用; 2、标志明显并畅通的消防通道; 3、有常规训练有素的安防人员配备,在紧急时刻引导疏散人群。 消防设计规范开设公共场所房屋间隔距离要多少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从0、9、3、10、12米不等,与工业建筑、仓库、6、7,一般从6--150米不等。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跟建筑的耐火等级
-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和什么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16公众聚集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和疏散逃生线路图,标明消防设施操作使用方法,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方法。歌舞娱乐场所还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装置,在火灾发生初期,及时播放火灾警报,引导安全疏散。禁止在公众聚集场所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在公众聚集场所营业、使用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等施工作业。公众聚集场所的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员工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培训员工在火灾发生时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