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给付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
给付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有四个:
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受益人获得的利益限于财产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价值衡量的利益,精神利益不属于这里的利益范畴。
2.一方受有损失
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利益的丧失。
3.利益与损失的因果关系
受损人的损失是由于受益人受益所造成的。但受损人的损失与受益人的受益,范围不必相同,受益大于损失,或损失大于受益,均无不可,它只影响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无法律上的根据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
二、给付型不当得利如何举证
给付型不当得利的举证方式是由请求人对受益人的得利无法律上原因承担举证责任,理由如下:
1.请求人的损失是因为自己的给付行为而引起的,由请求人承担举证责任符合行为人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法理。
2.要求请求人承担举证责任更有利于促进权利人谨慎地处分财产。
3.出于对现有秩序安定性的维护,对于受益人既有的财产占有状态,应当首先推定为合法占有,请求人要推翻受益人的占有状态,应当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三、给付不当得利的常见情形
给付不当得利的常见情形如下:
1.权利的取得。任何具有利益的权利均可以成为给付不当得利的客体。
2.债务或负担的免除,即通过给付使得受领人本应履行的债务不用履行,或免除已设定的物的负担。
3.劳务或物的使用。以劳务的使用作为判断标准有利于司法实践,更符合不当得利制度的平衡功能,我国应采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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