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的行为,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聘请在某一领域中具有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的个人或单位提供专业服务,并在审计活动中利用其工作结果。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需要,利用外部专家服务。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是为了获取充分、相关和可靠的审计证据,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
第五条外部专家应当对选用的假设、方法及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可在以下方面利用外部专家服务:
(一)特定资产的评估;(二)工程项目的评估;(三)产品或服务质量问题;(四)信息技术问题;(五)衍生金融工具问题;(六)舞弊及安全问题;(七)法律问题;(八)风险管理问题;(九)其他。
第八条外部专家可由内部审计机构从组织外部聘请,也可在组织内部指派。
第三章对外部专家的聘请
第九条在聘请外部专家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外部专家的独立性进行评价,考虑以下影响独立性的因素:
(一)外部专家与被审计单位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利益关系;(二)外部专家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重要人员是否存在私人关系;(三)外部专家与审计事项之间是否存在专业关系;(四)其他可能影响独立性的因素。
第十条在聘请外部专家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外部专家的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价,考虑其专业资格、专业经验与声望等。
第十一条在利用外部专家服务前,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与外部专家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外部专家服务的目的、范围及相关责任;(二)外部专家服务结果的预定用途;(三)在审计报告中可能提及外部专家的情形;(四)外部专家利用相关资料的范围;(五)报酬及其支付方式;(六)对保密性的要求;(七)违约责任。
第四章对外部专家服务结果的评价与利用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利用外部专家服务结果作为审计证据时,应当评价其充分性、相关性及可靠性。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评价外部专家服务结果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外部专家选用的假设和方法的适当性;(二)外部专家所用资料的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在利用外部专家服务时,如果有必要,应该在审计报告中提及。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外部专家服务评价后,如果认为其服务的结果无法形成充分、相关、可靠的证据,且无法通过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相应的审计证据时,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具体说明原因。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准则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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