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要确保标的物不存在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当事人在进行买卖的时候是会对标的物的质量进行明确约定的,出现质量问题一般出卖人要按照规定承担责任,出现瑕疵担保之后需要承担修理、更换等责任。
一、怎么理解买卖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担保
买卖合同中,出卖人除需要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之外,还有义务确保其所交付的标的物不存在第三人权利和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即标的物不存在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否则便需要向买受人承担责任,这便是瑕疵担保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具体包括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其中,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因为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而需要承担责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则是因为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而需要承担责任。瑕疵担保责任,是一项古老的制度,其中,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起源于罗马法上的“追夺担保”,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起源于罗马法上的“市政官诉讼”。在奉行“买者自负”原则的年代,瑕疵担保责任作为一种独立于违约责任的特别法定责任,为买受人提供救济。但随着观念的转变,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被认同,瑕疵担保责任的法定责任地位被弱化,开始逐渐融入违约责任体系之中。
二、瑕疵但保责任成立条件有什么
第一,买卖合同有效。有效的买卖合同是瑕疵担保责任成立的基本前提。
第二,存在瑕疵。权利瑕疵主要体现为标的物上存在第三人权利,如甲从乙处所购买的房屋上存在第三人丙的抵押权,或者甲从乙处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丙。物的瑕疵,即出卖人所交付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包括表面瑕疵和隐藏瑕疵。认定物的瑕疵,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第三,瑕疵存在时点。无论是权利瑕疵还是物的瑕疵,必须在标的物风险移转之时仍然存在。
第四,买受人对权利瑕疵不明知,买受人就物的瑕疵履行了民法典第620-624条所规定的瑕疵检验通知义务。如果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瑕疵存在,即便符合上述三个条件,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也不成立;如果买受人未依照法律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瑕疵检验通知义务,即便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也不得主张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三、瑕疵担保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民法典就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针对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承担方式,民法典规定了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方式。
针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承担方式,民法典仅规定,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成立的情况下,其责任承担方式是否可以类推适用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民法典并未作出明确指示,不过学界及实务界不乏有这样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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