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描述了实际竣工日期的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竣工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第二种情况是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第三种情况是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工程投入使用之日为竣工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有以下三种情况:
1.竣工验收合格的,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工程投入使用之日为竣工日期。
发 包 人 拖 延 验 收 日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发包人有义务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验收。如果发包人拖延验收日,导致承包人不能在约定期限内主张权利,那么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明确规定了发包人的验收责任。如果发包人未能按时进行验收,导致工程未能按时交付使用,那么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如果发包人拖延验收日,导致承包人不能在约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承包人应当与发包人充分沟通,明确验收日期,并在验收日前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如果发包人未能按时进行验收,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拖延验收日期可能导致承包人不能在约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承包人应当与发包人充分沟通,明确验收日期,并在验收日前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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