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企业善意取得的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回复
问:合法的扣税凭证应当如何把握?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必须合法、有效,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凭证,除发票以外,企业真实发生的各项费用,不需要取得发票的,如折旧、工资等费用可以凭自制凭证扣除。企业无法取得发票的,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和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真实发生费用的有效证明。
3、参考京地税企[2003]114号凡企业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企业所得税有关存货的计税成本方面,允许纳税人因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大其存货成本。
建议以以上文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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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0国税发[1996]210号第一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