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沂个人律师事务所注销办理材料
1、设区的市司法局审查意见;
2、律师事务所注销申请书;
3、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律师事务所决定终止日之前的财务资产审计报告;
4、财产清算报告;
5、律师事务所在省级以上报纸刊登清算公告的报刊;
6、负责人对承担潜在执业风险责任的承诺书;
7、对未办结业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8、注销律师事务所税务登记的证明文件;
9、业务档案、财务账簿、本所印章移交证明;
10、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本所印章和全体律师执业证。
二、临沂个人律师事务所注销法律依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律师事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依法处置资产分割、债务清偿等事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注销申请书、清算报告、本所执业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全部注销申请材料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办理注销手续。
律师事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可以直接报原审核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后的债权、债务由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合伙人承担。
律师事务所被注销的,其业务档案、财务账簿、本所印章的移管、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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