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保护领域内,环境经济刺激手段与传统环境直接管制相比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但是经济刺激本身的功能缺失也不容忽视。本文在法理上对环境经济刺激手段提出了若干质疑,分析了环境经济刺激手段在环境保护实践中的现实困境,并主张引入自愿协议这一新型的环境经济刺激机制,扬长避短,充分发挥经济刺激手段的积极作用。
【英文摘要】Inthefieldofenvironmentalprotection,comparedwithtraditionalenvironmentcontrolpattern,EconomicIncentivehasobvioslysperiority,btthefnctionaldrawbacksofEconomicIncentivecannotbeignored.ThepaperqestionstheEnvironmentalEconomicIncentiveonlegalprinciples,analysesdifficltpositionsforEnvironmentalEconomicIncentiveinenvironmentalprotection,advocatestheintrodctionofthelate-modelenvironmenteconomicincentivemechanism-VolntaryAgreementdevelopsthepositiveaspectsandrestricttheshortcomings,tomakeEconomicIncentiveInstrmentssfficientlyimplement.
【关键词】环境保护;经济刺激;局限性;自愿协议
【英文关键词】EnvironmentalProtection;EconomicIncentive;Limits;VolntaryAgreement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环境问题,是人类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伴随现象。如果注重可持续发展,就不能把环境保护和经济政策脱离开来。从历史发展的轨迹我们已经看到,这样的一体化进程正在出现,这同样反映在手段上。从目前环境保护领域已实施的方法来看,基于市场的手段,即根据经济学原理,运用经济刺激等手段来规范污染者行为的方法,已经发展为一项重要制度并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
一、环境保护领域内经济刺激手段的兴起
近年来,经济刺激的理念和方法被越来越多的学者和环保机构所接受,并被广泛运用于环境保护领域。与传统环境管理方式相比,经济刺激手段具有明显的优势。
(一)经济刺激手段概述
环境保护的本质是一种经济活动,特别是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环境问题愈来愈表现为社会利益结构、利益冲突和利益均衡,这就要求环境保护的运作和发展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采用经济手段[1]。
1、经济刺激手段的由来
有关环境经济刺激制度确立的、具有里程碑的性质的事件是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其关于能源和原料利用的讨论中,呼吁采用全部成本(包括环境和资源成本)的定价政策。此后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UNCED)在《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中都认同了污染者付费原则、环境变化的预警办法以及经济手段的应用[2]。
20世纪80年代后,对环境保护领域的经济刺激手段的研究和探索在西方各国兴起并日渐成熟。美国、芬兰、瑞典等国在法律中对若干环境经济机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并在实践中切实地改善了环境质量。理论和实践显示,世界各国都在逐渐增加经济刺激手段在环境保护中所占的比重,政府运用环境税(费)、可交易的许可证等经济手段进行间接管理,充分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使经济个体能够普遍能动地对经济倾向做出反应。所有这些都是环境经济刺激制度逐步系统化并上升为环境法中不可或缺的基本法律制度的实践基础。
2、经济刺激手段的内涵
经济学家往往将环境污染视为一种市场机制失调”。按照一般理论,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经济中,所有个人的效用达到最大,就达成了整体经济系统的效率。但是在环境污染问题上,根本原因是自然资源的利用乃至污染,并无市场之存在也无价格可言。环境污染会给他人带来成本但该成本污染者是不必负担的,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污染成本外部化。简而言之,良好的环境是一种资源,如何以资源的视角来经营管理并使之免于恶化,应为环境污染防治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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