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建立我省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加强对省外施工承包商进浙承担工程施工任务的管理,根据《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来我省承接建设工程业务的外省、市、自治区施工承包商和注册地不在我省的部属施工承包商。
第三条县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省外施工承包商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我省的省外施工承包商,必须依法经营,自觉遵守浙江省建筑业和建筑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外施工承包商来我省承接建设工程业务,应先到建设工程所在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和填报《外省市进浙施工承包商登记表》,经审查后,一式五份报省城乡建设厅办理登记手续。核准进浙的省外承包商应按规定办理户口《暂住证》。
第六条省外施工承包商进浙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㈠进浙施工负责人具备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
㈡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
㈢有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技术、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常驻负责人;
㈣有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自有施工队伍和机械设备;
㈤在我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第七条省外施工承包商进浙办理登记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㈠《外省市进浙施工承包商登记表》;
㈡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㈢营业执照;
㈣承包商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外出承包工程证明;
㈤建设工程承包意向书;
㈥拟进入的职工人数、技术力量和机械设备状况等。
第八条省外施工承包商核准登记后,可在核定的经营区域内参加建设工程投标。有关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由承包商在变更发生后三十天内,报省城乡建设厅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跨越核定的经营区域承接建设工程业务的,应当经有关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条省外施工承包商在核准登记后六个月未承接到建设工程业务,由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城乡建设厅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省外施工承包商应按规定向建筑业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
第十二条未办理登记手续或者已经注销登记的省外施工承包商擅自承接建设工程业务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和省外施工承包商分别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省外施工承包商每年要组织一次考评。对工程质量低劣,违反我省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要视情给予警告,暂停投标资格,直至清退。考评情况报省城乡建设厅。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浙江省交通厅省外施工承包商进浙施工交通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79人看过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浙江省消费者协会
422人看过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心示范店监督管理办法》
236人看过
-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室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浙江省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82人看过
-
浙江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491人看过
-
浙江省环境监理办法
194人看过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
浙江省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西藏在线咨询 2023-11-171、提高建设单位的专业化管理水平。建设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建设经验,应按规定设置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分管质量安全的副指挥和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类似工程的管理经验。
-
浙江省事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18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必须具备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一)省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省内跨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三)中外合资、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在湖北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四)外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在设立分支机构,其母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亿元。(五)已获经营许可、注册资本未达到最
-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怎样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05我认为根据你所问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问题,我可以给出以下建议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遏制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全市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建设标〔2013〕177号)、《河南
-
浙江省工伤认定管辖上海在线咨询 2022-06-29浙江省工伤认定管辖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本案涉及的是工伤认定的管辖权。对于工伤认定的管辖权,目前大多数地方都是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注册地或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但也有个别地方由事故发生地的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如重庆市
-
醉驾在浙江省处理办法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28对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醉酒标准(≥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由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规范抽取血样,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达到醉酒标准的,立案查处。 对被查获后,在呼气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