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对于暴力、胁迫等非法方式取得的言词证据都一律予以排除。我国的现行立法也明文规定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属实属于采取刑讯逼供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我国对非法言词证据应采取严格的排除规则,除现有规则应在刑事诉讼法中明文予以确定,对这一规则还应作出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应该更坚决地予以排除。
1.绝对排除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
刑讯逼供严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严重妨碍公正司法。通过刑讯逼供获取口供,极易导致冤假错案,还可能牵连无辜,危害性极大。因此,刑讯逼供所获取的证据,必须予以坚决排除。
2.对威胁、欺骗、引诱的方法获取的口供区别对待
对于威胁、欺骗、引诱方法获取的证据,笔者认为,在明确合法与非法界限的前提下,应区别对待。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将审讯策略、对策与非法手段相区别。可以规定:在讯问时,执法人员不能以法律禁止的方法如:打人、折磨人相威胁,不能以法律没有规定的利益相引诱,不能以超出权力范围或不可能的承诺相欺骗。如果违反该规定,所获得的证据将被排除。
3.非法取得的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除了要排除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的供述以外,以上述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予以排除。
非法取得的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应当排除,但在实际操作上还存在一些障碍。众所周知,我国的证人出庭率是极低的,证人证言多是以书面形式出现在法庭。被害人、证人不出庭,其在陈述过程中是否受到刑讯逼供或威胁、欺骗、引诱等问题就难以发现。因此,必须要解决证人出庭的问题。这个问题需结合其他证据规则如:传闻证据规则的建立来共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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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又称之为人证,它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辨认笔录、电话录音等。 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言词证据,它是鉴定人根据司法人员提供的材料,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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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原则有哪些上海在线咨询 2021-09-29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表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在法定的证据种类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以及鉴定结论都属于言词证据。当代各国刑事证据法普遍禁止将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非法获取的口供作为证据使用,我国刑诉法第43条和《解释》第61条明文禁止了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并明确了非法取得的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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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要求有哪些?福建在线咨询 2021-09-04(1)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2)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至开庭审判前、庭审中均可以向法庭提出其审判前的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方式是提交书面意见,如果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辩护人做出笔录,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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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言词证据排除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湖北在线咨询 2021-09-29《宪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均缺乏可操作性,大量非法言词证据依然名正言顺地成为定案根据,由此造就了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2010年5月30日我国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关于如何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具体操作规程。《规定》对于以刑讯等特定的违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实行自动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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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原则青海在线咨询 2021-09-30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表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在法定的证据种类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以及鉴定结论都属于言词证据。当代各国刑事证据法普遍禁止将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非法获取的口供作为证据使用,我国刑诉法第43条和《解释》第61条明文禁止了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并明确了非法取得的证言、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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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是否排除?江西在线咨询 2021-09-29最高法院《解释》第61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