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晋武是新兴塑料厂(集体企业)职工,1997年12月21日在工作中因工死亡,厂方只给了李晋武的家属3000元料理后事,一次性了断。李的女儿10岁,未成年时就失去父亲,当李妻向厂方要求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支付有关因工死亡的待遇时,厂方以该厂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由,拒不执行。李的家属到市劳动保障局反映,询问这种做法是否合法。【评析】这种现象各地都有反映。首先,企业以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为由拒不执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下发后,无论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还是其它所有制企业,亦无论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企业发生了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都应该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落实因工伤亡职工及其家属的有关待遇,《试行办法》第25条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这三项,必须按标准支付。理由有三:一是工伤保险是强制执行的,企业不能随心所欲,愿意执行就执行,不愿执行就不执行。在《试行办法》以前有《劳动保险条例》是国家法规,要强制执行;《试行办法》又是依据《劳动法》制定的,更要强制执行。二是《试行办法》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所有企业和职工都应执行国家的工伤保险政策。三是工伤保险统筹是要解决费用调剂、统一管理和支付问题,《试行办法》没有规定不参加统筹的企业可以不执行国家规定的待遇标准。我们要求所有企业都应该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些企业暂时没参加,这只是个时间问题。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为由,就不落实因工伤亡职工及其亲属的待遇是没有政策依据的。像李晋武的情况,其家属有权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认定工伤和享受待遇的申请,如果企业不执行,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机构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法律法规参考】《劳动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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