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仲裁制度分几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01-23 13:21:47 249 人看过

一、我国仲裁制度分几种

(一)仲裁协议制度

《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协议仲裁制度要求当事人达成书面的进行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或裁或审制度

或裁或审制度是指当事人有权决定纠纷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还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但二者只能选择其一,且必须以书面方式才能选定仲裁。即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当事人有权利选择解决争议的途径:或者达成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选定的仲裁机构仲裁,或者按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将争议交付人民法院审判。《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或裁或审制度既是自愿原则的保障,确保当事人对仲裁的选择排除了诉讼;又是对仲裁与诉讼两种制度之间关系的确认,即仲裁是一种与诉讼并行的独立的纠纷解决方式,其处理结果具有最终的拘束力。诉讼是国家向当事人提供的基本救济服务,是普惠制的,而仲裁是需要当事人主动选择并符合一定条件才能提供的救济。

(三)一裁终局制度

一裁终局制度是指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经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即告终结,该裁决具有终局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机构仲裁制度

机构仲裁是指由当事人将争议提交给协议所约定的依法设立的常设仲裁机构,由其居中解决民商事争议的仲裁方式。机构仲裁制度是与临时仲裁制度相对应的仲裁制度。临时仲裁是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临时组成仲裁庭对纠纷进行处理和作出裁决的仲裁制度。

二、行政仲裁制度有哪些内容

(一)对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这是行政主体对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因涉及行政管理事项行政赔偿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8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造成损失或者伤害的,公安机关裁决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负担医疗费用的,应当在接到裁决书后5日内将费用交裁决机关代转;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期交纳。拒不交纳的,由裁决机关通知其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或者扣押财物折抵。

(二)对权属纠纷的裁决

权属纠纷的裁决是指行政主体对平等主体之间,因对特定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发生争议所作出的行政裁决。如《森林法》第14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对侵权纠纷的裁决

这是指由于作为平等主体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侵害,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机关就此争议作出的裁决。如《商标法》第39条规定,有本法第38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侵权人的损失。

三、新的仲裁制度的优越性

(一)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愿。是否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由当事人双方决定。仲裁所依据的就是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达成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仲裁事项、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这些都体现了仲裁是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这一点是仲裁制度最大的变革,也有利于与国际仲裁制度接轨。

(二)程序简便,结案快,费用较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而不像法院两审终审;简单的案件可以实行独任仲裁制,程序比较简单。仲裁的期限一般比较短,如按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案件从组庭之日起4个月内审结。结案较快,加上一裁终局使纠纷得到一次性解决,整个仲裁过程所需费用较低。

(三)保密性强。仲裁可以开庭进行,也可以不开庭进行。仲裁不公开审理,而且应当事人要求,裁决可以不写事实和理由。这不但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避免遭受损失,而且也有利于当事人之间建立信任和睦关系。

(四)裁决的执行有法律保障。对于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受申请的法院应当强制执行。可见,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它的执行是有充分法律保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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