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的票据权利时效是几年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6 20:07:52 289 人看过

一、支票的票据权利时效是几年的

支票的票据权利时效是对于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时效是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如果是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时效是自出票日起二年;对于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时效是自出票日起六个月;对于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时效是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对于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时效是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虽然会丧失票据权利,但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二、支票挂失的处理手续

1.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

2.填写两联挂失申请书;

3.加盖预留银行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4.向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

5.银行查明该支票确未支付,经收取一定的挂失手续费后受理挂失,在挂失人账户中用红笔注明支票号码及挂失的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个人现金支票取现流程

个人现金支票取现流程是持本人身份证、现金支票到银行柜台,出示身份证即可取现;也可给银行柜台本人的银行卡,则该现金支票记载的款即可转至A银行卡上;支票记载的数额较大的,需要提前到开户行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及其救济】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n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n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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