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肝病患者进行药物流产的时候没有详细询问患者的既往病史,履行告知义务和高度注意义务,患者后因肝癌死亡,医院因为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足,蚌埠中院终审判决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患者家属48286.65元。
2008年3月19日,三原告的亲属杨x娟因产后在哺乳期且怀孕3个月,杨x娟前往被告某县某医院就诊,要求终止妊娠。该院医生在B超检查后,对杨x娟没有做相关检查,即实施药物性(米非司酮、米索前列醇)流产,2008年3月21日胚胎排除,并给予清宫术,杨x娟在被告某县某医院花去医疗费126元。2008年4月17日杨x娟因肝癌破裂出血、失血性休克就诊于某县人民医院,某县人民医院采取抗休克、抗感染、补液,对杨x娟行肝右叶部分切除术,2008年5月7日,杨x娟出院。2008年9月7日,杨x娟因肝癌晚期再次入住某县人民医院,2008年9月8日,其家人放弃治疗,自动出院,后杨x娟死亡,杨x娟两次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13724元。2009年12月31日皖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某县某医院在对杨x娟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足行为,其开具并选择药物米非司酮、米索前列醇流产肝脏疾患禁忌,但与杨x娟的死亡结果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某县人民医院在对杨x娟的治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院方为杨x娟的治疗肝癌的治疗行为与其死亡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杨x娟的死亡产生的丧葬费13181.5元,死亡赔偿金4202.5×20=8405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上述费用合计1609555元。
某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原告主张其亲属杨x娟死亡与两被告的医疗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但根据皖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某县某医院对杨x娟的治疗过程中存在不足行为,但与其死亡结果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某县人民医院对杨x娟的治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与其死亡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某县某医院的治疗行为虽与杨x娟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其治疗过程中存在不足,因此被告某县某医院应当对三原告的损失酌定予以补偿。遂判决被告某县某医院补偿原告郭飞、郭亚、郭婷在治疗杨x娟过程中造成的损失10000元;驳回原告郭飞、郭亚、郭婷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三原告不服,提出上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皖南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09】临鉴字第876号法医临床鉴定书载明的内容可知,某县某医院给杨x娟开具并选择的米非司酮、米索前列醇流产系肝脏疾患禁忌适用的药物,而杨x娟恰系肝脏病患者。虽然杨x娟的肝癌系原发性而不是继发性的,但依据鉴定结论,某县某医院给杨x娟服用了米非司酮、米索前列醇,其又无证据证明为杨x娟实施该药物性流产前已详细询问其既往病史,履行告知义务和高度注意义务,其对欧的诊疗过程存在不足行为,被上诉人某县某医院提供的鉴定结论不能证明其对杨x娟的诊疗行为没有过程,该鉴定结论虽证明其诊疗行为不足以在短期内导致杨x娟发生原发性肝癌,与杨x娟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该鉴定结论也认为不能排除某县某医院的诊疗行为对杨x娟肝功能损伤的可能性,因此不能认定杨x娟的病情发展恶化与其诊疗行为无关,故某县某医院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以酌情承担损失的30%为宜。遂于近日撤销原判决,改判某县某医院赔偿三原告在治疗杨x娟过程中的损失48286.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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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误诊患者死亡误诊怎么办广东在线咨询 2022-04-261、及时保留证据 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及家属应及时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在此过程中,及时要求行为人及科室主任写清事情经过,并将用过的医疗器械封存。如果病人死亡,及时保护尸体,并向所属主管部门要求医疗鉴定。 2、处理过程 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会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防止病程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病人死亡会主动提出尸体解剖,如果没有,病人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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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轻微不适,去医院诊治.,结果医院用药不当致人死亡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22由于医学专业性较强,建议复印并封存病历,复印客观病历,封存主观病历,找专业律师分析过错,若找不出过错,鉴定专家不会给你指出问题的,本人医学硕士,副主任医师,相信不会让你失望。百度可找到我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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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事故置患者死亡如何鉴定辽宁在线咨询 2022-05-12医院医疗事故置患者死亡应当进行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具体如下: 1、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争议的,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 3、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4、鉴定组根据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运用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