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6 15:02:58 449 人看过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具体需要具备的要求为:

1、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的损失,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内,保险人承担赔偿的义务;

3、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给付了保险金。

被保险人为代位求偿权利的行使应尽责任

在保险事故是由于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的情况下,保险人在赔偿保险金后,才能取得代位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三者的损害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是代位求偿权成立的要件,保险人必须取得第三者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有关证明,才能够行使代位求偿权,并从第三者处得到赔偿。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的直接受害者,又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对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应该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因此,被保险人应当将其所知道的有关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过程等情况告诉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行使代位求偿权所必要的有关证明文件。

被保险人如果怠于履行这项法定责任,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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