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预防、控制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2:05:40 146 人看过

任何一级政府,特别是区县一级,它是一定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教育的组织实施的核心;它具有决定权、行政管辖权;它掌握经济发展,因而具有财力;它是法律所规定的责任主体。因此,政府在预防、控制未成年人犯罪中具有特殊的不可替代的责任。

为了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要变被动为主动,变盲目性控制为有针对性控制,变应付性打击为出击式打击,就要强化政府行为,使预防工作实现由亡羊补牢的滞后状态向有备无患的超前状态转变,由经验型向科学型改变,以制定正确的社会政策和完备的法律制度,采取切实的防范措施,加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测和研究。只有加强政府行为,才能在立法上、执法上、理论研究上、动员组织各方面力量上,做到上下统一,群策群力。

我认为,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重要的是要有法律保障,同时通过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引导未成年人,遵从社会的基本规范和基本准则,维护社会秩序,从而达到早期预防和社会控制的目的。(注:杨庆祥《论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与双向控制》(《社会科学战线》1998年第5期第236页)。)政府在预防、控制未成年人犯罪中应遵循如下几方面的工作原则:

1.尊重保护的原则。预防控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能是单一的限制性措施,而是多种多样的手段措施,其中尤为重要的是保护成长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章第四条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开展多种形式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的活动。

2.感化教育的原则。对有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要坚持感化、教育、挽救的原则。所谓感化教育,就是要像父母对待患了传染病的孩子那样、像医生对待病人那样关心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从情入手,以情动人,关心他们的生活、健康、学习,消除他们对政府和社会的抵触和对立情绪,培养他们的自尊心、自信心,调动他们弃旧图新、奋发向上的积极性。同时,要进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促使他们思想转化,走向新生活。

3.预测防范的原则。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就要建立预测研究机构,明确研究任务及时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发展趋势,犯罪动态以公告形式告之于会,提醒全社会重视,从而发动群众,动员社会、学校、家庭等各种力量早预防会预防,切实做好预防工作。要切实从预测入手,加强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原因和产生条件的调查,认真进行分析与研究,从而对整个社会或某个领域、某个时期、某些种类的未成年人犯罪发展趋势提出科学的预见,以采取有针对性的相应的社会预防对策,对犯罪原因、条件进行控制和消除。据有关犯罪研究机构预测研究,由于我们所处的国际国内社会大环境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因素,本世纪末和下世纪初,总体说来,未成年人犯罪居高不下的态势不会出现大的改变,甚至可能在某些方面更加突出。我们应当及早在预测研究工作方面作文章,以便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出现的新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处置有方,防患于未然。

4.综合预防的原则。所谓综合预防,就是由政府制定未成年人教育总体规划,并组织专门机关、社会各有关部门、学校、家庭分别具体实施。建立反应敏捷的区域网络,及时指导社会有关单位、学校及家庭进行早期预防,防患未然。通过政府行为,为未成年人构造一个社区活动、学校引导、家庭影响良好的成长环境。只有加强政府行为,才能实施这一系统工程,在各级政府,社会各阶层、各方面真正建立完善有效的预防体系,以保障预防为主的方针的真正实现。只有加强政府行为,预防工作才能做到微观与宏观并举,点、线、片、面齐动,造成态势,形成氛围,创造环境。

首先,要抓好家庭预防。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在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不容忽视。中国自古以来,都非常重视未成年人教育,特别是教育未成年人要分清是非,立志做人;勤奋学习,立志成材;规范行为,遵纪守法。有些家长有一种片面的认识,即法制教育是学校和社会的事,自己只要督促孩子学好功课就行了。其实,在家庭教育中增强法制内容,用法来规范孩子的言行尤为重要。

第二,要注重学校预防,深化素质教育。随着中小学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轨,学校除了重视文化教育外,还要重视思想政治教育,加强法制、道德、理想信念教育。

此外,学校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合作,保持良好的校园治安秩序和学校周边环境,加强与社区组织的联系,校内外联合教育。

第三,要加强社区预防。社区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要特别重视社区(以街道为单位)的建设。首先,它具有直接性。社区是未成年人离开家门或学校后活动较多的场所,便于接触。其次,它具有及时性。社区帮教人员能随时行动,能将违法犯罪遏止于萌芽状态,防止小违法,杜绝大犯罪,达到减少和消灭社区内犯罪的目的。再次,它具有预防性。对有问题的未成年人,尤其是对有违法犯罪倾向的未成年人,可通过提早接触、交流谈心而预防其犯罪;最后,它具有沟通性。社区成为沟通家长与学校、未成年人之间关系的纽带。针对我国目前情况,可在城镇、街道和农村村委会普遍组建社区教育委员会、社区家长委员会、社区学校或帮教失足未成年人的组织。

5.重点预防的原则。重点解决社会上比较特殊的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离开户口所在地外出务工的未成年人;混杂在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在农村无事可做的未成年人;因各种原因辍学的未成年人;父母离异后,双方都不想直接抚养的未成年人;因家长低智能、残疾等无力管教的未成年人;因各种原因未进工读学校而又有劣迹的未成年人。要重点加强对这些特殊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预防,尽快建立集保护、教育、托管、矫治和咨询等功能为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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