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商标行政诉讼中的被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8 16:13:07 108 人看过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商标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应具备三个要件:

一是必须实施了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是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认为被侵犯的合法权益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三是必须是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

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告。例如,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商标局为被告。

我们国家对于商标类型的一些案件,他们都是非常的重视的,因为这样的一种案件,他直接的影响到我们国家的最终的商标,所以此时必须需要对这个流程来进行一定的规范性的回答,不管怎么样的话,他们都是由当事人自己递交诉讼状。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商标诉讼流程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商标诉讼流程是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下列情形除外:其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其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其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裁决: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行为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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