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鉴定并经质证加以采信的,二审原则不得重新鉴定。
鉴定结论的过多过滥,以鉴代审是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要切实解决好鉴定结论过滥、鉴定程序启动随意化的问题,特别对于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或者重复鉴定的,一定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的规定,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一审程序中的鉴定结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经当事人之间相互质证后加以采信的,二审程序中原则不再准许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一、怎样申请重新鉴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因此,如果在法庭上一方提出的证据证明有程序违法的、依据不足的,都可以请求重新鉴定。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需要向法院提出,结果由法院决定。
二、医疗事故重新鉴定时限是多久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条例》的规定,不服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的医患任何一方,均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按法定程序提请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不得拒绝再次鉴定。
申请医疗事故再次鉴定的期限是15天。为使医疗事故争议及时得到解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运作周期必须加以严格限定。期限自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次日起计算。超过15天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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