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加强报废船舶管理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0:40:08 492 人看过

交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船检局各直属分局,各海上安全监督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及航政局,长江轮船总公司,各海运管理局及大连轮船公司,中远总公司及各远洋公司:

为了贯彻一九八八年全国交通安全工作会议的决定,切实加强对报废船舶的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和作业的安全,特作如下规定:

一、船舶检验部门应严格按照验船规定和技术标准对申请检验的船舶进行验船,经检验合格才予以发证,并建立发(签)责任制。用船部门对技术状况差、无修理价值、不适航的船舶应坚决予以报废。凡已经报废的船舶,不准再行转卖用于营运。确定船舶报废的用船部门,应将报废船舶的文件及时送原发证的船检部门和港航监督部门。原发证的船检部门和港航监督部门,应及时在报废船舶的证书和有关其它文件上加盖“报废”字样的注销印章,并将报废船舶的情况(见附表)通报各船检部门和港航监督部门,同时抄部船检局和水上安全监督局。

二、用船部门如重新启用本部门已经报废的船舶用于营运的,必须进行恢复性修理,并持船舶主管部门准予营运的批件向原发证的船检部门申请检验,经船检部门检验合格并取得证书后,

报废船舶通报单编号:

---------------------------------------------

船名||船舶登记号|

---------|---------|-----------|-------------

船籍港||船舶吨位|

---------|---------|-----------|-------------

|||台|千瓦

船舶所有人||主机功率|------|------

||||

---------|---------|-----------|-------------

船舶类||客位|

---------|---------|-----------|-------------

船舶建成日期||报废日期|

---------|---------|-----------|-------------

船舶报废|||

||船舶证书名称|

批准机关||及证书号码上|

---------|---------||

原发船舶证书||列各证书已盖|

||“报废”注销章|

的船检机关章|||

---------|-----------------------------------

注销证书日期|年月日

---------------------------------------------

主送单位:

抄报单位:

方可用于营运。

三、凡从国外买进的废钢船拟投入营运的,用船部门必须按有关规定报请交通部批准。经批准后,持批件向船检部门申请检验,并应严格按照船检部门提出的要求进行修理。船检部门要严格把好检验关,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发给相应的船舶证书,同时应将船舶证书和其它有关文件报船检局。

四、报废船舶如拟改变用途,作为趸船或水上餐厅、水上旅社、水上游乐场所等水上设施限制条件使用时,用船部门应持船舶主管部门准予营业的批件向船检部门申请检验,经船检部门检验合格重新发给相应的证书后,方可按证书所载用途使用,并按规定定期申请检验。

五、各港航监督部门要按照船舶登记制度,把好船舶登记关。各船检部门要严格按规范、规程要求把好船舶检验关。对不符合以上规定要求的报废船舶不得登记和检验发证。对违反规定滥发证书或签证登记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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