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医疗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3 04:20:21 250 人看过

医疗损害赔偿包括以下这些: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案例

原告:刘X家属

被告:XX县协和医院(二级)

2015年10月7日凌晨2时许,二原告之子刘X(出生两月有余)因发烧被原告送至被告XX县协和医院急诊治疗,医院值班人员(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但未发证)接诊,接诊记录显示:患儿发烧、体温38.8度、心率135次/分,后让护士给患儿刘X肌肉注射了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并开具外用药对乙酰氨基酚栓一盒,让患儿家属第二天自行到儿科住院部诊治,后原告将刘X抱回家。清晨6时40分左右二原告发现刘X不停出汗、哭闹,并且呼吸困难,遂将刘X送往XX县医院处就诊,二原告陈述:刘X间歇性腹泻20余天,伴发烧、呻吟不安6小时,于3小时前院外注射退烧药,药名及剂量不详。刘X在XX县医院被诊断为:腹泻病、中毒性肠麻痹、呼吸循环衰竭、急性肺水肿,于10月7日早8时经抢救无效死亡。二原告拒绝对刘X的死亡原因作鉴定,向当地卫生局反映,当地卫生局调查后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了处理意见:

1、亮相台公示无证人员XX为医师,属虚假宣传;

2、对患儿在诊疗过程中未询问病史、未进行查体、让患儿家属自行到儿科住院部诊治等行为,违反了医疗常规和《首诊医师负责制度》;

3、无证人员XX单独执业开具处方,违反了《值班制度》和《病人知情同意制度》。

4、XX县协和医院对该院的医疗质量安全工作开展全面自查、整改,暂停无证人员XX一切工作;

5、由于患方拒绝尸检,也不同意医疗事故鉴定,医疗责任无法明确划分,家属期望值过高,院方不同意调解,建议家属向法院起诉。后原告诉至法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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