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逃避债务?是低价、无偿转让财产?还是采取资产不入账、公款私存的方式规避执行?精明的被执行人找到了一种全新的途径——注销企业,让债务跟着企业一起消失。
负债企业刚有注销念头明示法律后果促成和解
被执行人通过注销企业逃避债务,是一种典型的规避执行的行为,多见于企业改制过程中。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张xx向《法制日报》记者详细介绍了宣州法院近期执行的一起案例。
2009年11月27日,宣州法院就河南省商水县豫东车辆配件厂与宣城市xx龙车辆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xx龙公司支付豫东厂货款57.03万元及利息。因xx龙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豫东厂向宣州法院申请执行。
张xx介绍,执行立案后,该院法官走访调查了房管部门、土地部门、车管所、银行以及与xx龙公司有业务来往的企业,均未发现xx龙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xx龙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经法院传唤到庭后称,xx龙公司实际在2004年就已破产,现准备对公司组织清算后注销。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法院责令xx龙公司将其2003年至2009年度原始财务凭证送交法院,法院聘请会计师进行审计。张xx回忆说,经审计,xx龙公司具有股东虚假出资、虚假列支等情形,存在非法转移财产、恶意逃避执行的重大嫌疑。
之后,法院向xx龙公司下发报告财产令,限xx龙公司3日内向法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法官还明确告知汪某,如其继续规避执行,法院可能对其采取刑事处罚,并将联合有关部门把其列入黑名单,在报纸上对其逃避债务的行为进行曝光,今后即便再成立企业,也将影响企业贷款和业务开展。
最终,xx龙公司迫于压力,主动请求与申请人豫东厂协调解决。2010年9月27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点评】张xx:被执行人是企业的,其法定代表人是执行顺利与否的关键。本案中,法院通过审查被执行人原始财务凭证,发现被执行人有恶意规避执行的重大嫌疑后,以此为突破口,加大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的思想攻势,通过法制宣传和思想教育,迫使其主动要求与申请执行人和解。
为防止企业金蝉脱壳,宣州法院设置了3道防线:对于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的,法院严格审查把关,全面梳理债权债务;对于已申请执行的,法院全力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还建议检察机关,督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现企业财产转移行为要积极起诉,避免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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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先一步注销企业遗债股东自掏腰包
与上述宣州法院案例有所不同,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的一则执行案例中,执行立案时,被执行人已抢先一步注销了企业。
被执行人认为,企业没有了,债务也就理所当然不存在了。这真是痴心妄想。大兴区人民法院执行三庭庭长张xx向《法制日报》记者说。
2006年,大兴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由北京中益宏图投资有限公司于当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唐山金顺达水泥有限公司货款98950元。由于中益公司未履行义务,金顺达公司向大兴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大兴法院查明:中益公司于2006年7月10日作出股东会决议,由公司股东王相彩、王殿坤组成清算组,并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之后,清算组在未通知金顺达公司申报债权的情况下作出报告称: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2006年8月11日,北京市工商管理局大兴分局准予中益公司注销。
鉴于中益公司已经注销,大兴法院作出裁定终结了执行程序。法院建议金顺达公司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清算组成员王相彩、王殿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张xx说。
之后,金顺达公司向大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相彩、王殿坤赔偿货款及诉讼费损失10万余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法院经审查认为,由于王相彩、王殿坤的原因导致金顺达公司的债权不能实现,应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责任。判决完全支持了金顺达公司的诉求。
判决生效后,王相彩、王殿坤未履行义务,金顺达公司于2009年11月25日向大兴法院申请执行。大兴法院将王相彩名下的存款划扣至法院,并发金顺达公司,该案执行完毕。
【点评】张xx: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129.300.08%]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因此,执行过程中发现公司被恶意注销的,法院执行机构可建议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方式要求相关主体承担责任。
在此提醒,注销企业逃避债务往往得不偿失。如果被执行人是有限责任公司,原本股东只要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果股东恶意注销企业逃避债务,其将以个人资产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被执行人是国有企业,相关法律还规定了对责任人的行政处罚。恶意注销企业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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