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第41条内容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2 09:50:07 250 人看过

行政处罚法第41条内容如下:本条是对违反有关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则属于违反了有关的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同时,法律也规定了一种例外情况。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已经依法履行了告知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义务,而当事人自愿、明确地表示放弃该项陈述或者申辩权利。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反该项法定程序的情况。

一、当事人行使申辩权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陈述、申辩权的行使,贯穿于行政处罚全过程中。首先,在简易程序中,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事实的陈述与申辩。对于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当事人如果有不同意见,执法人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事实和理由,如果意见是正确的,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其次,在一般程序中,只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之一。

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须认真、充分听取,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行政处罚。第三,特别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有些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存在霸道作风,只准我处罚你,不准你说不字,否则,本来依法应当罚款50元,结果被罚款100元。本条规定就是具有针对性的对某些执法人员的这种违法行为作出的专门规定。

二、查处行政违法违章行为的标准

查处行政违法、违章行为的程序一般包括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决定、告知当事人等。《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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