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通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0:27:44 199 人看过

为加强我市交通运输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保护合法经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的稳步发展。根据国家交通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有关规定精神,特作如下通告:

一、整顿治理本市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由广州市整顿治理运输市场办公室具体负责,交通、航运、港口、城市客运交通等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交通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范围组织实施。

公安、税务、工商、物价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协同把本市整顿治理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的工作做好。

二、整顿治理的重点和要求:取缔无牌无证经营;制止偷漏税费、抬高运价和超标准收费;打击垄断、倒卖货源和居间盘剥的行为;划清企业经济成份和改善车、船运行安全技术状况。

三、整顿治理的范围:凡在广州行政区域内的道路、水路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含摩托快艇、微型汽车),旅客运,出租汽车,港口码头作业,搬运装卸,以及从事车船维修、乡镇企业的船舶制造、联运、运输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含中外合作、合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以及非交通运输部门和部队、武警从事营业性运输单位),均在这次整顿治理范围之内。

四、整顿的办法:凡纳入整顿治理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上述整顿治理的重点内容和要求做好经营资格、经营行为、缴纳税费等的自查工作,并于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一九九○年六月三十日前,按业务归口到所在地县以上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复查或补办经营许可证的登记手续。

凡未领取经营许可证、技术合格证的,必须立即停止营业,直至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继续营业。已领取有关证照的,应办理复查登记手续。经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认为符合规定的,重新发给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发给限期改正通知书;经整顿仍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停业,收回证照。如在审核登记中发现有违法行为者,应依法查处。

逾期不办理复查或补办经营许可证手续的,按无证经营论处。

五、交通管理部门对营业性车船运力的投放要进行综合平衡,额度控制。今后凡需购置或更新营运车辆、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先向县以上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购置手续。如未经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发给证照。

六、非交通运输部门的企事业单位、部队或武警单位自有的客、货车和船,如参加营业性运输的,应实行单独核算和纳入营业运输管理,并应按规定缴纳税费。

七、为确保交通安全,村镇渡船必须实行定渡船、定码头、定渡工、定载额、定规则的“五定”制度。严禁无证照渡船、渡工从事渡运业务。营业性运输的水上摩托快艇,必须经船检部门检验,按安全技术要求核定载客定额,驾驶人员必须经航政部门考核。对无牌无证或违章从事经营客、货运输的,应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作出处理。

微型货车不得从事客运,不得人货混载。违者,应依法处理。

对在车站、码头、宾馆等公共场所出现的“拉客仔”和非法争揽客人的,一律取缔。

八、凡从事经营性交通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使用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运输统一票证,不准用其他票据代替。违者,应依法查处。对倒卖、伪造或非法印刷运输发票的行为,应依法严厉打击。

九、本通告规定对违章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劳动和港、航安全监督等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21: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交通安全相关文章
  • 关于整治市区道路两侧违法建设的通告
    为加强本市市区道路两侧建(构)筑物的管理,保障道路畅通,美化市容环境,现就整治市区道路两侧违法建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在路宽24米以上的市区道路两侧第一线范围内(含高架桥、人行天桥及高架桥桥底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1998年10月31日前自行拆除:(一)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建(构)筑物。(二)违法占用城市基础设施、道路规划控制范围和退缩建筑间距,以及在消防通道、公共绿地修建的建(构)筑物。(三)已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四)未经批准,在城市广场、绿化带、人行道上及在建筑物立面、楼顶上设置的广告标语。二、凡在本市道路两侧第一线范围内设置的围墙,按规划要求需建设通透式围墙的一律修为通透式围墙。三、各区人民政府按区域管辖,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分工,统一实施整治工作。四、凡不按本通告规定期限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
    2023-06-10
    296人看过
  • 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整顿和规范道路货运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市城市交通局《乌鲁木齐市整顿和规范道路货运市场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乌鲁木齐市整顿和规范道路货运市场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道路货运市场及货运站场秩序,营造良好的货运市场环境,促进道路货运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第6号令)及自治区交通厅《关于整顿和规范乌鲁木齐市道路货运市场的意见》(新交运(2005)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及《关于整顿和规范乌鲁木齐市道路货运市场的意见》精神,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道路货运市场为目标,针对当前我市道路货运市场中存在的
    2023-06-08
    202人看过
  • 关于申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通告
    目前,我部正在对全国道路货运企业进行经营资质等级评定,部分中央直属大型企业(包括内部独立核算单位)虽然其营业执照上有道路运输经营项目,但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致影响了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定和道路运输业务的发展。为解决这一问题,我部决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12月20日止,尚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中央直属大型企业(包括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其道路货运净资产在6000万元以上,并拟以该企业名义申报道路货运企业经营资质等级的,可直接向我部公路司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货运净资产在6000万元以下的企业,营业执照有道路运输经营项目,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可到企业注册地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我部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三、企业自有运输车辆的证明材料(行驶证复印件);四、企业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
    2023-04-24
    246人看过
  • 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整顿铁路收费秩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各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煤炭部、电力部、冶金部、农业部、林业部、化工部、交通部、机械部、电子部、国内贸易部、外经贸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轻工总会、纺织总会、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石化总公司、有色总公司、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新闻出版署、解放军总后勤部为缓解铁路货运价格偏低、运营亏损的矛盾,促进铁路行业的发展,规范铁路收费行为,经国务院批准,从1996年4月1日起,调整铁路货运价格,整顿铁路收费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铁路货运价格,平均每吨公里提高0.5分。这次调价只提高整车货物运价并理顺级差,零担、集装箱货物运价总水平不提高,冷藏车货物运价不动。取消宝中线临管运价,改按新路新价原则核定,其高于统一运价部分在正式营业线上均摊,设立新路新价均摊运价费目,每吨公里0.1分。为支援农业
    2023-06-08
    160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路客运市场管理的通告
    第一条为了维护水路客运市场秩序,规范票务管理,打击不法行为,加强水路客运企业管理,合理调控运力,整治港口环境,保障水路客运经营者、旅客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客运事业的发展,树立重庆港良好的窗口形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告。第二条从事水路客运及水路客运服务的企业(含旅行社及其门市部、售票点等)及其从业人员,包括从事代订、代购、代售客票的单位及其人员,必须遵守本通告。第三条为加强规范化管理,重庆港水路客运售票由重庆市水路客运市场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从2000年1月5日起实行微机售票、统一票样、统一票务管理和票款解交管理。中心售票处设在重庆港客运总站售票大厅内(朝天门大酒店附一楼)。第四条为方便旅客购票,除售票大厅内集中售票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对远程联网微机售票进行规划、布点。根据规划布点,可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宾馆、饭店等处设立远程联网
    2023-06-08
    482人看过
  • 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
    (1993年5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根据2002年4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和119号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业的管理,保护合法经营,维护运输服务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经营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联运企业和港埠企业兼营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除外。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服务业务是指货运代理、货物包装、堆存理货、货运配载、停车收费、跨省市客运代办等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水路运输服务业务是指代办水路客货运输手续、代办水路客货中转、代办组织货源等经营活动。第三条上海市交通运输局是本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陆上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陆管处)具体负责全市道路运输服务业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航务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航务处)具体负责全市水路运输服务业的管理工作。各区、县交通运输
    2023-04-24
    222人看过
  • 大连市人民政府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通告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通告》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是国务院、省政府根据当前道路客货运输市场存在的乱收费、乱要价、非法营运、粗暴待客等突出问题提出来的。为了改善客货运输经营现状,加强政府对客货运输市场的监管能力,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市政府要求相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通告》(辽政发〔2001〕6号)和本通知精神,明确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意义和要求,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清理整顿工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
    2023-04-23
    313人看过
  • 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3%
    一、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3%二、金融保险业5%三、邮电通信业3%四、文化体育业3%五、娱乐业歌厅、舞厅、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5%-20%六、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5%七、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5%八、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5%企业营业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具体情况有:1、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2、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3、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4、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根据使用地判断)5、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6、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根据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判断)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收征
    2023-04-03
    149人看过
  • 关于印发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考核内容与计分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74号)精神,完成清理整顿的各项目标和任务,现将《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考核内容与计分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标准》共分为组织宣传、清理收费运价、运输经营行为、法规建设行政执行、运输安全、停止经营权有偿使用、检查验收7个方面,总分1000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交公路发[2000]699号)的要求,在10月底前对本地区的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验收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清理整顿工作考核分数达到900分以上的为优秀、750—900为合格,75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对清理整顿工作考核为不合格的地(市)、县
    2023-06-08
    305人看过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取缔非法从事营业性运输的通告
    为加强对道路运输市场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保障旅客和货主的正当权益,维护正常运输秩序,特通告如下:一、凡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自用的车辆(含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代步车)未取得营运证照,一律不得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二、对从事非法营运者将依法取缔,如有其他违章行为,按《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三、已取得合法营运证照和营业执照的营运车辆未经交通、工商等部门办理手续不得私自转让,否则吊销其营运证照和营业执照。四、所有“的士”车辆都应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按价收费,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的,乘客有权拒付。五、出租车辆必须保持整洁,凡车容、车况不好的车辆,交通、公安、工商管理部门有权按其职责规定停发营运牌照或不准其投入营运。六、本通告由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共同实施。七、对妨碍交通运输、交警、工商等部门稽查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者,应依法追
    2023-04-23
    474人看过
  • 关于清理整顿路桥收费站(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按照“贷款修路、收费还贷”的政策,使公路交通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有力地推动了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但在收费公路建设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一些地方和部门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置路、桥收费站;一些收费站(点)已收回投资或还清集资、贷款债务后,仍在继续收费;一些收费站布点不合理,相邻站(点)间距不符合国务院有关规定;一些收费站(点)设置不够规范,没有按规定公开站名、批准机关、收费标准、收费单位、监督电话等内容,或者收费通道过窄、过少,影响车辆正常通行;一些收费站(点)未经批准,擅自调整收费标准;有些收费站管理不严,工作人员素质低下,执收执罚不够文明等。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此,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全省公路(桥)收费站(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具体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
    2023-06-08
    114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贯彻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2001年8月部印发了《关于启用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439号)。为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做好换证工作,现将贯彻执行439号文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经营道路运输的合法凭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副本用于记录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年度审验结果和违章处罚情况。对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法人单位、个体经营者或大中型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并有健全管理制度的单位,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向其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对道路运输企业在注册地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经营资格的分支机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另发给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其许可证副本的编号,应在其法人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编号后再加序列号;许可证副本中的经营范围只填写分支机构具体的经
    2023-06-08
    395人看过
  • 关于市区道路运载散体物料车辆管理的通告
    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交通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市区道路运载散体物料车辆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凡在本市市属八区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纳入市政管理的道路上行驶的运载泥土砂石、建筑材料、粉状燃煤、工业废渣、余泥渣土、垃圾等散体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防撒漏措施:(一)车厢底板、侧板、尾板齐全无缺损;(二)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物料高度不得高于车厢档板;(三)车辆厢顶部必须采取封盖措施,确保封闭严密。二、承运余泥渣土的车辆,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必须到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申报,领取准运证后,方可从事运输。从事余泥渣土营运的解放军、武警部队车辆,必须在广州市警备区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后,到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处申领准运证。三、禁止拖拉机在本通告规定的路段内运载散体物料。四、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如下
    2023-03-16
    242人看过
  • 关于调整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范围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家依法行政精神,进一步加强公路运输收费管理,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公路运输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规定,我省“公路运输管理费”收费范围包括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对象分别为机动车维修服务企业(业户)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新增收入统一用于全省道路运输经营相关业务的行业管理。二、取消“汽车驾驶员培训结业鉴定费”收费项目。三、本通知从2005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2023-06-08
    139人看过
换一批
#交通常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交通安全是指人们在道路上进行活动、玩耍时,要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安全地行车、走路,避免发生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负责本单位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并建立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更多>

    #交通安全
    相关咨询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6-13
      经2016年4月7日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本次发布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了修改: 一是将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修改为“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道路运输场站的作用是什么?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4-04
      道路运输场站属于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交通发展规划编制道路运输场站专项规划。道路运输场站专项规划经市规划部门审查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或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列入规划的道路运输场站的建设,应当在土地、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依据是什么?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 关于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第43条的附件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19
      对划关或挂牌计数的大宗件杂货物,船舶看舱人员或理货员可以随时抽查定量关的准确性(原则上应在船舶甲板上停关抽查)。如发现定量关不准,港口应当关纠正,并于每工班作业终了时,由港、船双方编制“港航记录”或“现场记录”,如实记明本工班作业过程中,每票货物发生定量关不准的次数、件数、发生舱口及责任工班等情况。装卸船作业完毕后,对发生定量关不准的记录汇总计算,如一票货物已达到五次定量关不准的,以后在交付货物时
    • 道路运输从现场上带什么材料,需要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4-25
      企业自用,从外拉自用材料不需要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如果所拉材料不是企业自用则需要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交通部统一制发的经营道路运输的合法凭证。凡在中国境内经营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维修、道路货物搬运装卸和道路运输服务(含物流服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驾驶员培训,客货运站、场,客运代理,货运代办,汽车租赁,商品车发送,仓储服务,营业性停车场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