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释义:本条是关于演绎权的归属问题的规定。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都属于演绎创作行为。改编与翻译之涵义如第十条所述,至于注释和整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一章第五条的规定:(十)注释,指对文字作品中的字、词、句进行解释;(十二)整理,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品或者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加工,如古籍的校点、补遗等。
由于改编、翻译、注释、整理都注入了新的创作,具有一定的独创性,故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就这些作品享有著作权。由于演绎作品是对原作品的再创作,所以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其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包括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权(演绎作者应当在演绎作品上注明原作品的名称、原作者的姓名),尊重原作品的内容,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等,否则可能导致对原作品的侵权而承担民事责任;对已有作品,即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需获得原著作权人之许可,否则要承担侵权的责任。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注释、整理他人已有作品的人,对经过自己注释、整理而产生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对原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并且不得阻止其他人对同一已有作品进行注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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