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原劳动部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办案规则第51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或用本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除了公告送达,办案规则第51条还规定了“其他方式”,有三种:
1直接送达。特别是仲裁调解书只能采用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拒绝接受仲裁文书的,送达人应邀请有关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证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在场人签名、盖章,把该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3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对于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通过邮局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怎么办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可以采取公告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为了避免公告送达的滥用,立案时应该进行严格审查:
1、当事人向法院立案时,应该告知提供双方当事人当前的详细地址情况和联络方式。
2、送达时未找到被送达人或者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不可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宜直接采取公告送达;
3、被送达人下落不明要有证据材料证实。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应该有公安部门或其单位、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必要时要对被送达人的近亲属进行调查询问,不能因为起诉人主张被送达人为下落不明而确定被送达人下落不明,采取公告送达。总之,应积极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实现,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尽量慎重使用公告送达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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