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纠纷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20:46:08 411 人看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京民总字第476号原告中国**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9号。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何贤。

委托代理人为金波,北京**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为孙伟,北京**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是中国进出口银行,住所在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77号。杨*林主任,总裁。委托代理人王梅,北京市王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冉,北京旺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中国进出口银行担保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实业公司与申请人约定“保函受益人、叙利亚纺织工业局、保函开证行、叙利亚商业银行、反担保银行、德国商业银行”银行和反担保银行进出口银行应撤销叙利亚商业银行1996年10月8日出具的以叙利亚纺织工业局为受益人的保函。”2005年5月8日,法院申请撤销对中国进出口银行的诉讼。经审查,法院认为,中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实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准许中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实业公司撤回诉讼。

财产保全费757885元由中国**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承担(已付)。

案件受理费767385元减半,383692元50美分(已付)由中国**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承担。

结案报告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贵行委托的贵行保函诉讼纠纷案已结案。现在我们的代理工作总结如下:

1。接受委托,依法提出复议,请求撤销(2005)国民保字第322号民事裁定,终止诉前担保。

自2005年3月6日起,我们收到了法务部的委托意向。由于撤销裁定、解除印章的紧急情况,我们在没有您的书面委托和签订代理协议的情况下,开始了紧张有效的工作:我们要密切关注标识,准确翻译有关文件,认真了解情况,全面组织证据,确定辩护理由,提出论证,整合信息源,为机关工作顺利发展奠定了更积极、有利的基础。他根据事实和法律,认真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出应急处理意见,并指出(2005)京民办字第322号民事裁定停止对外支付的内容缺乏事实依据,应依法予以撤销。如果不撤销,势必对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法院和中国声誉造成非常严重的负面影响。请求立即解除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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