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案依据中不能单独使用的证据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3 12:50:33 213 人看过

(一)当事人的陈述;(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法院对案件进行判决一定要证据齐全,而且犯罪的事实清楚,如果遇到证据不齐全的案件,即使已经开庭也会做出无罪判决,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情况来办理,在提起诉讼之前一定要多方面的收集证据,不管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证据都是特别重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九十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当事人的陈述;(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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