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加工区和保税区的区别如下:
1、出口加工区是指国家划出一定的范围,提供减、免关税等优惠待遇,鼓励外国企业在区内进行投资建厂,生产以出口为主的制成品的加工区域;
2、保税区是指经国家批准并对在其内的特定企业的仓储、加工、转口贸易等活动实行海关保税制度的特定地区,属于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外国商品存入或输入保税区内,可以暂时不缴纳进口税,若再出口,也不必缴纳出口税,运入区内的外国商品可以储存、改装、分类、加工、制造等,在某种意义上,综合性保税区有类似自由港或自由贸易区的作用;
3、综合保税区的主要税收政策为:国外货物入区保税;货物出区进人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法律依据:《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按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第十九条
从保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山东省关于设立出口加工区的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为了加速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促进对外开放,确定在经济开放区的青岛、烟台、威海、潍坊、淄博、龙口、日照以及济南市设立出口加工区(以下简称加工区)。加工区,应坚持量力而行、逐步发展的原则,开发一片、建设一片、收效一片,组织各方面的力量,联合开发建设。第二条加工区由所在市人民政府设立管理委员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加工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自行确定。第三条国内外任何公共机构或公司、企业和个人均可按照加工区总体规划要求,采取合资、合作或独资经营及租赁、加工、补偿等方式,到加工区兴办公司、企业、经营房地产业或举办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项目,并可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统称区内企业)。第四条兴办区内企业的申请,经由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即可办理领取批准证书、土地使用、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手续。第五条加工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由加工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征用前的地形、地貌。第六条区内企业用地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其转让地价款减按加工区外同类地价款的50%收取。兴办先进技术企业或产品出口企业,可优先提供企业用地,其转让地价款可在五年内分期交付。第七条在加工区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免征土地使用费五年。第八条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合同规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按10%征收所得税。第九条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对区内企业开展对外来料加工装配业务所得收入,三年免征营业税(工商统一税)和所得税;期满后,经申请批准,可继续给予减免税的优惠待遇。补偿贸易项目为补偿而出口的产品,享受出口退税的优惠政策。第十条区内企业经营房地产业,一九九0年前投资建设的。免征工商统一税或营业税。第十一条区内企业兴建的非盈利性质的用房,暂免征房产税、建筑税。第十二条外商将其从区内企业获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各方以分得利润,在加工区再投资兴办企业,期限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第十三条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向区内企业提供条件优惠的资金、租赁先进设备、引进先进技术或设备的所得,及其来源于加工区的股金、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第十四条区内外籍人员的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第十五条加工区可设立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经营加工区内的进出口业务。第十六条在加工区投资的外商和工作的国外技职人员进口自用的安家物品和交通工具,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第十七条加工区可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保税车间,为区内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合作者分得的外汇收入,来料加工装配所得收入及补偿贸易补偿期满后所得收入的外汇额度,按规定比例上缴国家后,全部留归企业所有。第十九条省内企业出资或以设备、劳务到加工区参股生产经营所分得的税后利润,解回原企业时,不再补征所得税。第二十条国内公共机构或公司、企业和个人在加工区投资获得的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其生产产值或营业额归投资方统计。第二十一条加工区利用外资引进的先进技术项目,投资数额较大,所在市外汇担保困难的,可申请省有外汇经营权的金融机构给予外汇担保。第二十二条鼓励外商管理和承包企业,按照国际惯例自主经营。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方式、机构设置、用工制度、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由企业自行确定。第二十三条在加工区投资的外商和国外技术、管理人员允许在中国境内长期居住,其进出境可办理多次往返的签证手续。第二十四条区内企业人员出国,由加工区所在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自行审批。第二十五条在加工区投资的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其在国内农村的亲属,可转为城镇户口。具体办法,由加工区所在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十六条区内企业同时享有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应享受的其他优惠待遇。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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