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单位的人力资源主管,我们单位有一名员工提前30天书面提出了辞职,可一个月过去了,该员工却迟迟未办理交接手续,该员工现已不来单位上班了,但由于其未办理交接,相应的工作也无法开展。这让我们左右为难,想为其办理退工却又担心其不再来交接,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我们该不该为其办理退工手续呢?我们该怎么办?读者:江可
江可读者: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当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时,办好交接手续是劳动者的后合同义务,劳动者应当做好交接手续,否则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相关规定:“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劳动者赔偿单位因此造成损失。
同时,当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时,为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应根据《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7日内无条件为劳动者办理退工手续。
你单位的该名员工未能在离职时做好交接手续,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单位可以提起仲裁要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但劳动者办理交接手续和用人单位办理退工,这是两个法律问题,不能混为一谈,你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未办理交接为由而拒不办理退工手续,否则劳动者可以根据1998年4月1日通过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第13条的规定,要求单位赔偿迟延退工期间的工资损失并要求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该期间从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的第八天起算至用人单位办理好退工手续完毕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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