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4日,温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草案)》。会议决定,该条例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公布施行(据4月5日《人民日报》)。
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透露的信息表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正式出台已指日可待,这也预示着我国公职人员纪律处分规范正日趋完善,治贪治庸的惩戒体系正日趋健全。
保证国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权力、正确履行职责,不滥用权力、不贪污受贿、不失职、不碌碌无为,一方面,需要公职人员自觉自律自省自警,另一方面,需要强有力的完善的制度规范,使贪官庸官受到必要的惩戒。而这种制度规范,一是法律,二是纪律。
在法律层面上,我国治贪治庸的法律体系相对还是比较完善的。就公职人员的主体性法律来说,有《公务员法》、《检察官法》、《法官法》等。就行政监督来说,有《行政监察法》、《审计法》等。就刑事处罚来说,有《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和第九章渎职罪,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等。据悉,《廉政法》也在起草中。在其他的一些相关法律中,也有针对特殊对象、特定工作,作出的治贪治庸的惩戒规定。
而在纪律层面,我国治贪治庸的惩戒体系也是在不断健全。针对党员的违纪行为,中共中央2003年12月31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针对检察官的违纪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2004年8月10日颁布了《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针对法官的违纪行为,《人民法院纪律处分条例》已形成送审稿,《法官违纪惩戒程序规则》也正在征求意见中。而这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草案)》,旨在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勤政廉政、依法履行职责。它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依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权限、程序和申诉等作了具体规定,这是对我国多年来行政惩戒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也为今后惩戒违纪违法的行政机关公务员,提供了一个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依据。虽然《公务员法》第九章惩戒列出了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私利、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16种不得有的违纪行为,并且规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6种处分种类,但如何认定违纪行为、如何量纪惩戒、遵循什么样的程序等等,该法并没有详细规定。而这些,都将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得到具体充分的体现。
推进反腐倡廉,保证公职人员正确用权,根本的是要有一套严密的刚性的惩戒制度体系,中间不能留下缝隙——不能让一些违规的公职人员成为漏网之鱼。要根据公职人员违规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给予必要的相应的法律或纪律的处罚——违反法律规定的,追究法律责任,甚至给予刑罚处理;构不成犯罪的,就给予纪律惩戒。而行政机关公务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主体(主要组织部分),即将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来规范其从政行为,对违规者进行纪律惩戒。这是完善我国治贪治庸惩戒体系的重要一步,非常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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