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程序鉴定是不是工伤怎么鉴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3 05:46:21 122 人看过

一、司法鉴定程序鉴定是不是工伤怎么鉴定?

对工伤进行司法鉴定时,用人单位首先要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受伤的劳动者进行伤情鉴定,取得鉴定结论后,将鉴定定结论和其他材料提供工伤认定机构进行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二、司法鉴定意见是可以撤销的吗

司法鉴定意见是可撤销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还可以找其他证据,推翻该鉴定。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司法鉴定机构对工伤的鉴定是基于用人单位提出的,鉴定结果送至工伤认定机构,司法鉴定意见是可以撤销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可以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n(一)工伤认定申请表;\n(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n(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n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n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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