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及《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变更需满足以下条件:1)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2)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3)准予办学登记的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包括民办的普通中学、小学和幼儿园)需改变举办者、学校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校长、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学校规模,必须经原办学登记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
二、办理材料
如举办者委托他人经办须填写此证明,并提交(委托)经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举办者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申请书此申请书由申请人用A4纸自行编写,无空白表提供。
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决议、签名并按手印;所属中心学校(直小办)加具意见。
原(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国土使用证、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或安全鉴定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消防、防雷合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房屋质量鉴定书收原件复印件各1份。
设计图布局清晰,要符合民办义务教育机构(小学、初中)的设计要求和特点,各室场名称、面积要明确标注。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暂未挂网)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市开发(高新)、清城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1)预审。窗口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不计入承诺时限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审查,正式受理。预受理后,申请人按自行或邮寄的约定方式向教育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清城区教育局在收到纸质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完善的材料,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无告知视为受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符合法定形式的,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材料接收凭证》。
3.专家评审。如申请变更地址(搬迁)、办学规模由清城区教育局教育股牵头,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前往实地进行评审(人员数量为7人,名单在清城区民办教育机构审批评审专家组中按相关程序抽取),并提出综合评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
4.审核。分管领导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和现场评审结果,作出审核意见。
5、决定。申请变更地址(搬迁)的由清城区教育局教育股在10个工作日内将分管领导审核后的综合评审意见报局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其它变更由清城区教育局教育股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报清城区教育局民办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复核决定。
6.作出批复。对批准变更的,清城区教育局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复。批准变更的(变更办学规模除外)重新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7.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教育部门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经清城区教育局教育股同意后,申请人向清城区教育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及申请材料。
2.受理。清城区教育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完善的材料,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无告知视为受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材料接收凭证》。
3.专家评审。如申请变更地址(搬迁)、办学规模由清城区教育局教育股牵头,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人员前往实地进行评审(人员数量为7人,名单在清城区民办教育机构审批评审专家组中按相关程序抽取),并提出综合评审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
4.审核。分管领导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和现场评审结果,作出审核意见。
5、决定。申请变更地址(搬迁)的由清城区教育局教育股在10个工作日内将分管领导审核后的综合评审意见报局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其它变更由清城区教育局教育股将申请书和申请材料报清城区教育局民办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复核决定。
6.作出批复。对批准变更的,清城区教育局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复。批准变更的(变更办学规模除外)重新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7.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教育部门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新城六号区广清大道113号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五、办理时限
4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2017年)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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