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数额是什么
1、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数额如下:
(1)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案件,即处罚较轻的案件;
(2)对于那些即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需要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种类的,则不能当场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七十一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二、当场处罚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1、违法事实确凿,即不仅当场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存在,而且证据充分,无需进一步调查证据;
2、必须有法定依据。在违法事实确凿的情况下,该违法行为还必须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严格遵循什么程序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的身分。
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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