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风建设考核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21:50:31 51 人看过

发布部门: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劳社纪发[2002]54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全系统行风建设考核工作,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严治政,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树立全心全意为企业、为群众服务的思想,保证劳动保障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在认真总结近几年行风建设考核工作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行政执法部门、直接接触企业或群众的窗口服务部门、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全部列入考核范围。具体包括: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信访与知青调配、劳动争议仲裁、劳动监察、就业管理(失业保险)、劳动工资管理、职业技能培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农村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社保中心、医保中心、劳动鉴定、职业介绍服务、职业技能鉴定、劳动服务管理、培训指导中心(职业技术学校)等部门。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行风建设考核标准分行风建设责任制、政务公开、依法行政与廉洁从政、工作人员形象、办事效率、环境优美、社会监督等7项30条内容。(具体内容及标准见附件一)

三、考核程序

(一)自评。各窗口单位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风建设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写出自评报告,提交考核小组;

(二)互评。市、区(县)各对口单位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风建设考核标准》,进行上下互评。

(三)行风办组织市、区(县)聘请的特邀监督员发放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问卷,广泛征求意见。

(四)特邀监督员检查考核。通过听取各单位行风建设情况汇报;召开服务对象座谈会;到窗口单位明查暗访等形式进行。

(五)汇总分析、反馈意见。市局行风办将各单位自评、互评、特邀监督员检查考核、调查问卷等情况进行统一汇总、分析,提交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一是将考核结果反馈被考核单位,该单位针对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加以改进;二是将考核结果纳入劳动保障工作目标考核。

四、考核方法

行风建设考核主要采取日常考核、发放"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问卷"和年终组织特邀监督员考核等方式进行百分制考核。

(一)日常考核:由行风办与市、区(县)特邀监督员联手,采取电话抽查、现场暗访等形式,按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风建设考核标准》中"评查办法"为"抽查"的条款进行。在抽查中发现问题,在年终考核中扣该条内容得分的30%,同一问题发现三次(含)以上,扣除该项全部得分。

(二)问卷调查:采取多种形式,通过不同渠道发放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问卷,该项占百分考核总分数的30%,群众满意度达到90%(含)以上为满分,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一分。

(三)年终考核:市局行风办组织特邀监督员按照行风建设考核程序,对区县进行考核验收。该项占百分考核总分数的70%,其中自评占10%,互评占10%,特邀监督员现场检查占50%。

五、考核要求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行风建设工作,以行风考核为契机,进一步促进本单位的各项工作。

(二)行风建设考核成员,必须严格按标准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不走过场,不打偏分,真实、公正、公平。对在检查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单位进行反馈。

(三)各单位对行风考核中检查出的问题,要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及时改进。同时要注意发现、培养、宣传在行风建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用典型教育干部职工,立足本职,干好工作,圆满完成劳动保障各项工作任务。

六、本办法由市局行风办负责解释,即日开始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行风建设领导小组

二ОО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行风建设考核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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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08日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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