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保证债权顺利实现的方法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6 08:01:53 317 人看过

保证债权顺利有效实现的具体方法包括:设立担保物权,即提供抵押物、质押物等作为债权的担保;由债权人依法去行使代位权;以及由债权人依法去行使撤销权等。

一、工程担保的种类和做法有哪些?

投标保证担保: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报价前或同时向业主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险等,保证一旦申诉,即签约承包工程。

履行保证担保是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所做的一种经济承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1、银行提供履约保函,一旦承包商不能履行合同义务,银行要按照合同约定对业主进行赔偿。

2、由担保人提供担保书,如果是非业主的原因承包商不能按合同完成工程项目,则担保人必须无条件保证工程按合同的约定完工。

3、由中标人直接向业主交纳履约保证金

业主支付担保:其实质是业主的履约担保,须同承包商履约担保对等实行。即业主要求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的,也要同时向承包商提供支付担保。

另外工程建设领域常见的担保还有预付款保证担保、质量担保、完工担保、保留金担保等形式。

经国内外实践证明工程担保在保障合同履行,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率,规范市场竞争;降低交易成本;转变政府职能,抑制腐败行为等方面均能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八十八条【担保合同】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担保的主要作用

债权的担保所具有的社会经济作用,即能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担保制度作为担保债权实现的重要制度,一开始就与金钱借贷关系息息相关。现今,债权担保的意义已不仅是单纯的担保问题,而且可能通过担保借贷关系的安全实现来推动借贷关系的蓬勃展开,对促进资金融通直到了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

从实质上讲,资金融通是整个商品流通过程的货币表现。实物运动表现为货币资金的循环。

从经济的角度看,资金的闲置就意味着实物的闲置,可见得资金的融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从法律意义上说,资金融通过程主要是指借贷关系的成立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在市场经济社会里,由于种种因素的作用,致使货币与实物在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分布总是处于不平衡状态。

一方面是因为有债的担保制度的存在,使拥有货币的人放心大胆地贷放资金而又有所保障。作为借出贷币的债权人或银行,可以利用保证、抵押权、质权等手段救济债权损失。

在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还可以通过行使担保物权,从特定担保物中实现优先受偿。所以债权人不必担心因债务不履行而遭受不测之险,其贷放资金的经济动机可以正常实现。

其债权一旦受到担保的有力保护,债权人势必会乐此不疲,进而积极主动地寻求贷款对象,以便获取贷款利息,实现其利润增值。可见,债权担保制度能够鼓励债权人放心大胆地贷放手中的资金,从而加快贷币循环过程,在全社会范围内促进资金的融通。

另一方面是无钱或缺钱的人在借入一定资金后,原则上并不因为设立担保就使他失去了对其物的用益权或处分权。

在保证中,很明显,保证人不会因为替他人作保而受到制约。也即其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影响。而在抵押、质押、留置等物的担保中,情况有些复杂,但总体上来说,担保物的实体所有权仍留于担保人手中。

债权担保有价值性或变价性,一般是以物的交换价值为债权清偿;提供担保的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期间仍然拥有担保物的所有权或产体上的用益权。这一点在不移转达占有的抵押权原则上也不失其对质物、债务人也不失其对留物的处分权,只是在实际上有一定限制而已。

因此,通过设立债权担保,债务人不但如愿取得贷款,而且仍旧可以处分或用益担保物。尤其是在物的担保中,债务人既达到了贷款的目的,同时又使其特定担保物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即物的价值和使用价值都起到了应有的作用。资金融通的双重意义在这里得以充分显示。

三、抵押反担保是什么意思

反担保人以自己的财产作抵押,确保保证人追偿权实现的一种担保,它属于物权担保,其中,抵押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六百八十九条【反担保】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第三百八十七条

【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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